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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外逃成慣例 金融國企成重災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05 09:09:25  


 
  除了經濟利益相悖這樣的客觀原因,林雪標認為,中國在資產跨境追回方面還面臨一些技術性難題。比如,中國往往運用“直接追回機制”,誰主張誰舉證,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請求方不僅要證明腐敗官員通過犯罪獲取相當數額的資產,而且還應證明犯罪所得資產存在連續和不間斷的轉移鏈條,這一鏈條在任何環節上的中斷或銜接不嚴密,都可能導致訴訟失敗。

  而腐敗犯罪官員往往利用職權轉移、轉移犯罪所得,造成腐敗資產及資產所有權相關資料的缺失。而且迅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及不透明的全球金融系統,也使得腐敗分子能迅速地以各種複雜手段轉移和隱匿犯罪所得並避免被追蹤。

  此外,中國腐敗資產跨境追回配套立法不完善,如主權豁免原則例外制度缺乏、刑事沒收立法不完善、民事沒收立法缺位等,都給腐敗資產跨境追回在實踐中造成了難題。

  今年3月15日通過的《刑訴法修正草案》,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由於沒有缺席審判制度,常常出現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後,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有些人逃往國外,中國向有關組織和國家或地區提出司法協助追償財產的時候,往往遇到一個困難,沒有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裁定,人家不予以合作。刑訴法設置了這一特別程序,犯罪嫌疑人即使逃跑、即使死亡,財產也照樣可以被追回。”

  “法制發達國家一般都有缺席審判,儘管適用很嚴格。刑訴法這一特別程序相當於設置了一個‘半缺席’審判制度,對財產問題可以做出判決了,對人身問題暫不做出判決,等引渡回來以後再說。”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

  但上述中紀委官員表示,腐敗資產跨境追回仍有不少實踐中的難題,要想追回資產,必須所在國的法律也同樣判定該資產屬於犯罪所得,想要全額追回就更加困難,因為不少國家都對資產跨國追回設置了資金分享比例。

  不“分贓”,他國缺少積極性

  一國協助另一國追回了出逃的腐敗犯罪資產,是否可以扣除資產追回所付出的代價?或者說,能否要求“分成”?對此,國際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各國司法實踐、國際及區域性公約也規定不一。

  “作為跨境轉移腐敗資產的主要來源方,與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認為資產分享違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宗旨和精神,用被追繳的資產補償被害人或者將資產返還其合法所有人才是應當優先考慮的事。而以英國、美國等為主的資產流入國,主張應通過分享方式向請求方實行部分返還。”林雪標向《中國經濟周刊》指出,這種分歧在中國追回跨境資產的實踐中長期存在。

  比如,美國的分享比例取決於他國在司法合作中的“貢獻”,分為三個檔次,由重大到一般分享比例分別為:50%~80%、40%~50%、40%以下。英國內政部對他國要求分享資產的請求,一般也按照“貢獻”來分配數額。目前他國能分得的最大份額是扣除執法費用後的實際數額的一半。澳大利亞聯邦政府設立了專門的“被罰沒財產賬戶”,根據“公平的分享計劃”來處置。

  由於分享資產能夠鼓勵各國積極參與有關的國際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國際司法界接受。中國外逃官員“最鐘情”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歐盟國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採取分享資產方式處理贓款。

  但據王明高介紹,中國與外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例往往規定,雙方應“免費”提供司法協助。中國甚至在與有些國家的約定中明確表示,“不得要求償還因提供司法協助所支出的費用”。這勢必削弱有關國家協助中國追繳贓款的積極性,影響追繳效果。

  林雪標認為,與其在腐敗資產跨境轉移後一籌莫展,還不如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讓利一部分給為我們提供司法便利的被請求方,從而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在具體個案中,要重視談判技巧,給予被請求方盡量少的分享比例,以爭取追回更多的腐敗資產。

  “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與任何國家建立正式的分享協議。”林雪標說,1999年,加拿大皇家警察一名高官專程來到北京,就中加雙方簽訂《贓款分割協議》進行協商,但囿於中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顧慮,該協議最終沒有簽署。2009年12月初,加拿大總理哈珀訪華,中加同意早日簽署《打擊犯罪合作諒解備忘錄》,同意就簽署分享罪犯資產協定進行談判,“這表明中國對‘資產分享’措施已經不再持抵觸態度。”林雪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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