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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發展框架的建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28 00:10:51  


 
  (1)政治互信

  政治互信可以說是所有互信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建構政治互信的具體作法可包括台灣不搞台獨,即台灣不進行法理台獨,不刻意去中國化。大陸不搞兼併,即大陸不在違反台灣人民意志的情況下強行逼迫台灣接受統一,這包括武力兼併台灣,以戰爭或威脅使用武力逼迫台灣接受統一等。此外,雙方接受“九二共識”,其隱涵的意義即彼此均主張或接受“一個中國”,但對一中內涵可各自有表述的空間。設置熱線是另一種建立政治互信的方式,雙方領導人可仿照美蘇冷戰時期的作法設置熱線,以強化彼此間的溝通,特別是當面臨危機之時,可以降低誤判,避免“過度反應”,在第一時間避免衝突發生。此種方式除有助於建立政治互信外,也可用於軍事互信之建立。

  海基、海協兩會可考慮互設辦事處,除了可以方便彼此間之聯繫外,也可將大陸和台灣的一手資訊傳回台北、北京,有助雙方之認知。遇到特殊事件時,也可就近交涉或瞭解,以降低衝擊,避免誤解。此外,互設辦事處也是兩岸展現互信的一種方式,因為這將有效拉近雙方的距離。

  ECFA之後兩岸若欲逐步觸及政治性議題,不妨仿照ECFA模式,成立半官方之“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由海基、海協兩會及兩岸代表性智庫派員擔任委員,再針對政治相關議題分設各個“工作小組”,每一小組由委員二人(兩岸各一位)共同召集之,小組成員廣納大陸與台灣熟悉或鑽研兩岸政治議題之學者專家,進行深入討論,以尋求突破政治僵局的方式。小組討論結果提交委員會議交換意見,並做成建議,以做為雙方政府決策之參考。此種方式一方面可以與決策階層銜接,不至於流於空談,一方面又可借重專業,發揮創意,不受既有政治框架的侷限。委員會基本上是介於一軌與二軌之間之功能性組織,目的在透過討論、對話凝聚共識,為兩岸訂立階段性和平協議奠定基礎,為雙方持久和平尋求契機。ECFA下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為監督執行經濟協議之組織,“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則為研究、研擬政治協議之組織,職掌容有不同,但建構制度化協商的目標卻是一致的。

  兩岸交往強調對等,但在交流時,大陸方面仍不免進行政治干擾,譬如文教交流時,將對方所提學術報告中有政治敏感度的文字加以刪除,或加括弧,而台灣方面通常不會如此。大陸此種作法,無形中會傷及對方的感受,也無助於互信的建立。大陸方面或可用自己的方式表達己方報告內容,但不宜干涉台灣方面的表達方式,此乃相互尊重。

  兩岸未來可朝“一中共表”方向思考,譬如:“在海峽兩岸共同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並相互承認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實際代表中國大陸之唯一合法政府,中華民國是實際代表中國台灣之唯一合法政府。未來彼此如各自透過內部合法程式得以實踐整合,將再共議整合的模式及整合後之國旗、國號與國歌。”此一共表文字前面兩句是依據海基、海協在1992年香港會談中的共同語言。就台灣方面而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謂一個中國就是指中華民國,大陸則可以有其自己的解釋。雙方依照各自憲法,法理主權均及於對方,但卻相互承認彼此在其實際管轄土地上的治權,此即馬英九總統所言“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兩岸未來能否整合,必須依照雙方內部之法定程式決定。台灣是民主社會,故涉及國家憲政架構之重大決定應經公民投票。由於中華民國自1912年立國以來一直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故未來如有上述公投,應為“統一公投”而非“獨立公投”,此與加拿大魁北克之情況剛好相反。魁北克現為加拿大政府所有效管轄,故過去在魁北克進行公民投票,在決定是否魁省要分出去,故為一種獨立公投;台灣目前則在北京政府有效管轄之外,故公民投票在決定是否要與大陸整合,故為一種“統一公投”。如果台灣人民同意整合,則整合的方式(如單一國、聯邦、邦聯、國協、歐盟模式或其他模型等)及整合後政治實體的象徵(如國旗、國號、國歌等),均應共議後各自交由人民認可。

  兩岸政治定位將是建立政治互信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上述共表內容中之中國可被視作國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在各自管轄土地上依據各自憲法是國號,在相互對應關係上是政府。兩岸各自擁有法理主權之論述空間,“一中共表”最重要的目的在促進雙方接受政治現實,並在一中架構下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之存在。

  (二)外交互信

  對外事務涉及國家主權及代表性,在“一個中國”框架下,易成為零和賽局,建立互信乃特別困難,外交也常成為傷害兩岸關係的重要因素之一。

  外交基本上分為雙邊外交和多邊外交。在建構雙邊外交互信方面,可分為兩個步驟。首先,雙方先將建交國數凍結在現狀之下,互不主動挖對方邦交國,各自將資源主要用在鞏固自己邦交國上,而不用在對方邦交國上。第三國對任一方表示建交意願時,後者應與另一方“通氣”,即將狀況告知另一方,以維持“不挖對方牆腳”的互信。惟因在國際現實主義“靠大邊”氛圍下,大陸顯較台灣佔優勢,為儘量確保邦交國數維持現狀,北京方面對第三國任何建交的意圖,宜儘可能以消極不作為因應。

  兩岸除在既有的基礎上同意對方在自己邦交國設立代表處外,可進一步考慮自己的大使館和對方之代表處做一定程度的互動。譬如在與大陸有邦交的國家中,台灣所設代表處和中共大使館保持聯結關係,在同時適用於大陸和台灣的事務中,保持和地主國應對的共同立場;對只適用於中國大陸之事務,則由中共大使館來交涉;對只適用於台灣之事務,則由台灣代表處來處理。但因大陸有建交之便利,故可予台灣代表處與地主國交涉時必要之協助。反之,對與台灣有邦交之國家,中共亦可設代表處,其與中華民國大使館互動的狀況與前同。雙方駐外人員可不定時舉行座談或聯誼,以相互“通氣”,增加瞭解、合作與互信。換言之,雙方在第三國的駐外單位各自保持主體性,但又有良好的相互支持關係。

  在多邊外交方面,中共在聯合國及其所屬專業組織,以及非屬聯合國的政府間組織,多設有中國代表團。兩岸基於多國外交互信的建立,北京可支持台灣成為觀察員,或以爭取修改組織章程的方式使台灣成為觀察員。另一種方式則是由台灣代表團與大陸代表團共組中國代表團,台灣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團有其主體性,有自己的辦公室,只不過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和大陸代表團共屬中國代表團的一部份。對可適用於大陸和台灣之事務,雙方駐在人員保持一致口徑,對只適用大陸者,由大陸駐在人員處理,只適用台灣者,則由台灣駐在人員處理,雙方駐在人員間保持良好的聯結和互動關係,一如在雙邊外交架構下的狀況一樣。至於台灣代表團與大陸代表團之名稱則由兩岸協商解決。

  (三)軍事互信

  關係兩岸和平發展至深且巨的是軍事互動,其建立互信的難度比諸外交互信,恐不相上下,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此與國共歷史的恩怨情仇有密切關係。敵意越深的層面,互信建立也越難。但若可以建構互信,自然對和平發展有非常正面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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