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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和平協議的三大支柱與階段性進程
http://www.CRNTT.com   2012-08-29 00:25:07


 
  作為兩岸化解政治對立的最大成果,兩岸和平協議三還應在確定了雙方政治定位的基礎上,就建立跨兩岸的共同治理機構做出規定。其實,這種機構的建立已經起步。如劉國深教授所言:“由兩岸公權力部門以適當的方式授權的兩岸共同事務管理機構必將應用而生。”“2011年1月正式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對兩岸共同事務管理機構之濫觴,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這一機構功能的發揮是否成功關係重大。”(27)

  在兩岸和平發展過程中,兩岸協議為兩岸經統合走向一體化提供制度供給,以緩解兩岸整體性制度稀缺的現象。其中,兩岸和平協議的憲法性質,使其在兩岸最終的一體化過程中具有無可替代的功能與作用,這值得我們認真探索。

  註釋:

  (1)木曰:《馬英九為何提“兩岸和平協議”》,載《人民日報海外版》,2011年10月19日。

  (2)余克禮:《兩岸應正視結束敵對狀態簽訂和平協議的問題》,載《台灣研究》(北京)2009年第3期,第1-6頁。

  (3)杜力夫:《論兩岸和平發展的法治化形式》,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福州),2011年第5期,第1-7頁。

  (4)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頁。

  (5)同4,第11頁。

  (6)杜力夫著:《憲法學》,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頁。

  (7)張亞中:《一中三憲:重讀鄧小平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載《中國評論》月刊(香港)2009年8月號。

  (8)胡錦濤:《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2008年12月31日)見《人民日報》2009年1月1日。

  (9)《胡錦濤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見《福建日報》2012年3月23日。

  (10)周葉中、祝捷:《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中華民族認同基礎上的法理共識》,載《法學評論》(武漢)2009年第2期,第3-12頁。

  (11)王建民:《關於建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架構問題的幾點討論》,載《亞非縱橫》(北京)2009年第1期,第41-58頁。

  (12)周天柱:《選後兩岸加快協商“文化ECFA”正當其時》,載《台灣週刊》(北京)2012年第8期,第5-7頁。

  (13)李英明:《為兩岸文教ECFA創條件》,載《旺報》(台灣)2012年2月17日。

  (14)劉國深:《兩岸政治互動的象限管理芻議》,載《台灣研究集刊》(廈門)2011年第5期,第17-22頁。

  (15)張亞中:《馬英九:黨政一把手應該做什麼》,載《中國報導》(北京)2009年第11期,第54-55頁。

  (16)潘兆民:《以“安全合作框架協議”(SCFA)開啟兩岸和平協議之門》,載《經略國防叢刊》第01期,台灣:社團法人中華經略國防知識協會,2011年出版,第28-31頁。

  (17)同(18)。

  (18)楊開煌:《中國“統一觀”之分析與反省》,載《首屆“和諧海峽”論壇論文集》,第49-50頁。轉引自朱松嶺著:《國家統一憲法問題研究》,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0頁。

  (19)林碧炤:《共創兩岸和平共榮新路向的戰略思維》,載蔡朝明主編:《馬總統執政後的兩岸新局:論兩岸關係新路向》,台灣: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2009年版,第34-35頁。

  (20)同(2)。

  (21)張亞中:《兩岸統合的實踐》,載《中國評論》月刊(香港)2010年6月號。

  (22)周葉中、祝捷:《<海峽兩岸和平協議>(建議稿)》,載《法學評論》(武漢)2009年第4期,第3-10頁。

  (23)林來梵:《憲法30年:變與不變的糾結》,2012年4月4日在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的學術講座,杜力夫記錄手稿,未經本人審閱。

  (24)周葉中、祝捷:《關於大陸和台灣政治關係定位的思考》,載《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鄭州)2009年第3期,第20-26頁。

  (25)余克禮:《破解政治難題,應預做準備》,載《統一論壇》(北京)2010年第4期,第12-14頁。

  (26)張亞中:《統合方略》,台北: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5頁。

  (27)同(14)。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2年8月號,總第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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