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
是否具社會危害性可輕判?
庭審中,王海濤的辯護人稱,王是為救弟弟才走向犯罪,目前他自己患有腎病又長期缺鉀,經常頭暈頭疼,懇請法庭能綜合全案因素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傳文的辯護人則提出,本案中,被告人並非非法收集血液用於出售,他們每天都到醫院,遇到有困難的患者後,就直接將其和賣血者建立起聯繫,事實上只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且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了患者及患者家屬。因此,並不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
辯方還舉了本案中證人夏某的例子。夏某從江西老家來京求醫,當時需要輸血4000CC,而每名獻血者一次只能獻400CC。在當時血荒的情況下,最終是被告人幫其快速找到了10名血型一致的獻血者。
對此,檢方認為,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組織他人賣血的行為。而根據相關規定,非法組織他人賣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2、組織賣血非法獲利累計2000元以上的等。
公訴人說,刑法規定此罪是要維護正常的衛生管理秩序,而被告人所侵害的法益也正是國家所保護的正常秩序,因此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王海濤的特殊情形,公訴人認為,其在組織賣血中起到領導者的作用,在分贓上又是分得較多的,因此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都比較大,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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