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交通事故多發必須嚴管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71號)、《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於2004年5月1日同步施行,其中前者於2006年和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後者於2008年進行了修訂。
公安部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兩個規章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根據統計,近年來,全國每年新增機動車1600多萬輛,駕駛人2000多萬人。同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導致的事故傷亡慘重。 2011年,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其中23起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導致的,24起是在夜間、山區、濕滑路等複雜道路和天氣條件下發生的,而且全部存在超速、超員、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今年國慶黃金周期間,發生7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中,有3起是由大中型客貨車肇事導致的。這些情況表明,需要進一步嚴格駕駛人考試、發證和日常管理,解決駕駛人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安全駕駛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等問題。
此外,需要與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規相協調。2011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對飲酒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使用假牌假證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處罰;今年4月施行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校車標牌核發、校車駕駛人許可等職責;今年1月施行的《車船稅法》,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檢驗時要審核車船稅憑證,需要對規章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