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0月26日電/特偵組採公務員職務“實質影響說”見解,認定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收賄觸犯收賄貪污重罪。這個見解,和陳水扁已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等貪瀆案相同。實質影響說幾乎已是司法實務界的顯學見解,如此既能嚴懲公務員貪污,更能讓藉家人收賄的公務員無法僥倖。
中國時報報道,法界人士指出,鄰國日本和台灣政經情況類似,甚至法律見解也差不多。日本一九七六年,發生轟動全球的洛克希德飛機公司,行賄前日本首相田中角榮的賄賂醜聞。案發後田中角榮和多名內閣大臣被捕入獄,在當時也曾引發如台灣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有關職權的爭議。
扁在二次金改弊案一審判無罪後,就有學者、媒體和法界實務人士認為,類似扁珍的行為,如果不採田中角榮的“實質影響說”見解,不但難懲貪污,更無法避免公務員假借家人收賄,規避貪污重罪情事。
檢察官後來就引田中角榮案的見解提出上訴,高院二審果然就在二次金改弊案改判扁十八年徒刑。事實上,在該案之前,“最高法院”早已在龍潭購地弊案,採實質影響說的見解,將扁珍判刑確定,發監執行。
林益世收賄時,分別身為“立委”或“行政院”祕書長。民代是法定廣義公務員,特偵認定他的職務對受監督的公營事業人事,為處於監督地位的人,行使監督權就是其職務,拿陳啟祥的錢,就觸犯收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要求賄賂兩項罪名。
此固然符合目前司法實務界普遍性見解,但林益世任“立委”期間收錢是否構成貪污重罪?仍待法官認定。
在民代服務選民為重要工作事項下,收錢最常解釋成是收受政治獻金或遊說代價。為免“立委”收錢刑責認定不一,或產生是否屬職務上行為爭議,成為法律漏洞,或許可在貪污治罪條例以外的法律修法規範,只要不是依循正常獻金及遊說管道所受的款項,不論有無對價,都成立犯罪。如此才能正本清源,杜絕各級民代收紅包、索取回扣的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