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明確農戶是交易主體?
【焦點】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於村集體,在這種“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或“被同意”。徵地改革如何尊重農民的“話語權”?
【觀點1】袁崇法:村集體的土地產權是虛置的,幾個村幹部能代表農民嗎?因此,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才具有實際的“物權”屬性。這樣看,徵地改革應明確農戶為交易主體。村集體的職能應體現為徵地或流轉的“組織服務”功能,它不能替農民處置承包土地。
【觀點2】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可以堅持村集體對土地的交易主體地位,但它不能損害農民利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是永久續簽的,這實際上制約了村集體的權力。一些地方因村集體賣地而與農民發生衝突,實質上是村民自治權沒有得到真正貫徹。
【觀點3】黨國英:有些人反對讓農民成為交易主體,認為那樣會弱化村集體,這種教條主義不符合市場化改革的要求。英國的土地名義上是國王的,買賣都要找國王簽合同嗎?徵地改革應當配套推進,決不能再搞行政強征或強拆。
【點評】自己的奶酪,他人豈能說動就動?土地修法明確農民的交易主體地位,符合民心,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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