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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勞教制度:施行57年易成錯案冤案溫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08 09:01:47  


  中評社北京1月8日電/勞教制度自創建以來,已經走過57個年頭。其適用對像範圍逐漸擴大,且引發不斷的爭議。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曾表示:中國正在研究勞教制度的改革方案。勞教制度從何而來,有怎樣的演變歷程,為何引發“存廢之爭”? 

  演變歷程 

  溯源 

  最早為肅反壞分子 

  據京華時報報道,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在建國初期的“肅反”運動中應運而生。《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的檢討與改革》一書資料顯示,1955年8月發佈的《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規定了內部“肅反”的勞教對象是黨、政、軍、群、企事業單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

  對待他們:“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用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發給一定的工資。”從1955年創建勞教制度到1957年“反右”之前的這個階段,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十分有限,全國不足1萬人。而勞動教養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是在“反右”鬥爭發動的1957年。

  演變 

  適用範圍逐漸擴大 

  1955年定義的“反革命分子”具體指:特務、土匪、惡霸等,“壞分子”指:政治騙子、流氓分子等。1982年勞動教養的適用對像調整為不夠刑事處分的搶劫、強姦等“六種人”;2002年勞動教養的範圍擴大到“十種人”。

  幾十年間,勞教制度適用範圍逐漸擴大,對勞教適用對象的規定達二十多種,其中有些純屬道德範疇,如婚外與他人同居的;有些規定也早已過時無效,如倒賣各種計劃供應票證,不夠刑事處分的;有些規定認定起來較為模糊,如因犯罪情節輕微而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

  勞動教養對象的地理範圍,也在不斷地擴大。近年來,勞動教養的適用面由城市逐漸擴大到農村,如山東省就頒布了《關於在集中整治農村社會治安鬥爭中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專門就此作出部署。

  現狀 

  已與立法精神衝突 

  勞動教養,即“勞動”“教育”“培養”,設立初期是一種就業安置辦法,也是對公民違法行為實施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於將被勞教者“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無需法庭庭審、宣判,公安機關可對疑犯直接進行最高期限為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並強迫其勞動,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勞教人員通常行為違法,但並未達到入刑標準。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

  1996年開始實施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法規只能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勞教雖然被定性為行政處罰,卻未納入《行政處罰法》所列處罰種類,而且勞教限制人身自由與《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嚴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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