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環保部對其行政違法性質認識不足,僅僅認為延長答覆超過法定期限,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15個工作日,回避了相關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不當啟動徵求第三方意見程序的錯誤,沒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謝勇說,本案更實質的問題是,環保部不該認定其索要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該無原則地事事徵求第三方意見,不該縱容污染企業阻礙政府環境信息的依法公開。
律師稱商業秘密審查有缺陷
夏軍在充分肯定環保部承認違反程序規定的同時,也表示環保沒有觸及實質問題。
“環保部不該認定謝勇索要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該無原則地事事徵求第三方意見,不該縱容污染企業阻礙政府環境信息的依法公開。”夏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環保部沒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
夏軍認為,謝勇案暴露了當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商業秘密審查處理程序的啟動和運行上存在重大缺陷。
夏軍表示,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解釋,以明確企業對於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舉證義務,規範設置舉證質證、最長期限、專家論證、公眾參與等程序要件,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徵求第三方意見的程序,以企業不同意為擋箭牌回絕信息公開申請。
夏軍建議環保部聘請環境法、行政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聲望卓著的專家,接納社會環保組織派出的代表,組成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專家委員會,審查處理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公開事宜,將專家集體審查、出具咨詢意見,將社會組織代表公眾的實質性參與,作為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