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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後,每名16歲或以上人士每次最多只可帶兩罐奶粉出境。圖為早前有懷疑水貨客準備將大批奶粉帶過關。資料圖片 |
中評社香港2月23日電/香港行政會議昨通過就限制嬰幼兒配方奶粉出境修改出入口條例,政府即晚刊憲,建議規定除非獲工貿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否則每名16歲以上的離境人士,最多只可攜帶1.8公斤、相當於兩罐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出境。修訂規例將於2月27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修訂規例將於3月1日起生效。
文匯報報道,政府發言人說,政府認為近期配方奶粉供應鏈失效的情況與水貨客的活動有很大關係,水貨客龐大的需求往往引致本地母親嚴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奶粉。修訂規例旨在打擊從事水貨活動的人士,把大批配方奶粉從香港供應鏈中帶走的問題。
違規最高罰50萬監兩年
政府建議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第六十章,附屬法例A),把配方奶粉加入附表二第二欄所指明的物品項目中,即規定任何人如輸出該項物品(除法例另有規定外),必須取得由工貿署署長根據《進出口條例》(第六十章)第3條發出的出口許可證。任何人若違反有關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進口商須申出口許可證
發言人說,工貿署一般只向已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的“嬰兒/幼兒/成長配方奶粉(供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飲用)”進口商,或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四(三)(a)條所述無需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有關的進口商,發出出口許可證。工貿署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許可證時,提交進口單據以證明有關批次的配方奶粉是直接從外地進口的。
由於現時《食物安全條例》已規定,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進口食物,須備存獲取進口食物的紀錄,政府相信,提交進口單據的要求並不會對進口商造成額外負擔。因應不同的政策原因,香港一直均有對一系列的產品實施出口管制,一般而言,就配方奶粉實施的出口許可證制度不會影響香港實行自由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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