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業已認可的軍事拘留適用於在境外抓獲的外國恐怖主義疑犯,但對焦哈爾來說,這種標準並不適用。正如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學者本杰明•威特斯(Benjamin Wittes)所說,美國國會只授權允許對“部份”或“基本”支持基地組織或者塔利班的軍事分子使用軍事拘留手段。目前,並無證據表明焦哈爾與以上組織有任何聯繫,即便如此,作為美國公民的焦哈爾既然是在美國境內被捕,那麼對其使用軍事拘留手段將可能違憲。
而且,即使軍事拘留是合法的,當局亦沒有實質理由可讓焦哈爾脫離刑事司法系統。當前,指向焦哈爾的各項證據確鑿,美國聯邦司法調查局對其控罪也已包括“使用大規模殺傷武器”,一旦定罪,焦哈爾將面臨死刑判罰。相較而言,美國為了審訊基地組織疑犯而在關塔那摩基地特設的軍事法庭系統已陷入困境,哈立德•謝赫•穆罕默德等“9.11”事件的主要疑犯雖然羈押已久,美國卻至今還未找到確鑿證據為其定罪,也便無從追究他們的責任。
在完成抓捕後,當局的確有正當理由擔心焦哈爾持有進一步襲擊或同夥依舊在逃的信息。但是,在告知焦哈爾“米蘭達權利”並為其提供法律代表之前,獲取這些信息並不必要通過軍事拘留的手段。而且,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在正常審訊規則外,設置了“公共安全例外”規則。美國檢察官也已確認了這一點,基於特殊情況下公眾安全的考慮,危險情況下,警方可以不告知這一權利即向嫌犯問訊,以消除威脅。
在焦哈爾提審之前,對其展開問話的效果尚不明朗。但是,等到焦哈爾痊愈的時候,美國當局應該已有充足的證據和把握,通過傳統合法的手段,讓焦哈爾在審訊中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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