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道德是因為道德上的原因而觸犯法律。美國的反墮胎示威者就曾違反《醫療機構出入口暢通法案(Freedom of Access to Entrances Act)》,堵住提供墮胎服務診所的大門。社會正義方面,則是為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最鮮明的例子當屬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於1955年拒絕按照法律規定給白人乘客讓座,引起了一場反種族歧視的民權運動。而社會政治上來說,則是為了糾正政府錯誤或危險的政策。比如,1989年,美國一同性戀活動組織示威者集體躺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門口,抗議艾滋病藥物的價格居高不下。
而前美國情報工作人員愛德華•斯諾登此次向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洩露國家安全局機密文件的事件,從何種意義上,都算不上非暴力不合作。斯諾登前往香港,尋求香港以及冰島的庇護,此種做法是極其不恰當的,也使得他在採取非暴力不合作的態度方面,犯了原則上的大錯。通常情況下的“非暴力不合作”事件中,當事人已經做好了接受“惡法”懲罰的準備,並且認為,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接受這些懲罰是自己的職責。
而更有人稱斯諾登為“告密人”,這在概念上也是錯誤的。所謂的“告密人”,作為權力機關內部的一員,向公眾揭發了政府腐敗或違法行為之後,仍需配合調查人員查清事實。
斯諾登並不是沒有機會選擇正當的途徑解決問題。他本可以按照美國《情報部門告密人保護法案(the Intelligence Community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的規定,秘密向國會報告美國國家安全局此次嚴重的行為不當。當局會按照規定,對斯諾登進行保護。這一樣來,國會也有機會進行正常的徹查,而不是現在美國國家安全很有可能受到損害的局面。
如今,斯諾登已成為一個巨大的不確定因素。他帶著大量極具價值的情報資料前往中國香港,而此前中國還被懷疑“對美國進行網絡攻擊和間諜行為”。如果斯諾登真有意捍衛美國民主,他應當立刻主動返回美國。如若不然,美國別無選擇,只能想方設法將斯諾登帶回美國進行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