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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譯:你所不知道的一手遮天的美國國安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24 00:47:51  


美國國家安全局總部/資料圖片
 
  一. NSA無處不在

  在斯諾登把機密文件披露給《衛報》和《華盛頓郵報》後,他說:“在桌前,只要我有一個私人郵箱,我有權竊聽任何人,不管是你,你的會計,還是聯邦法官,甚至總統。”

  但是斯若登不可能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能夠竊聽到任何人,包括總統在內。在沒有經過美國外國情報監督法庭的允許下,美國《外國情報監聽法》禁止NSA把美國公民和合法居民作為監聽對象,不管這個人是在美國還是在海外。根據周四在《華盛頓郵報》和《衛報》上披露的文件來看,如果一個NSA雇員在監聽外國目標的時候無意中收集到美國公民的通訊信息,除非信息中含有“重要的外報情報”或者犯罪證據,那麼他們應該銷毀這些信息。

  在技術上可不可行是另一碼事。自2003年以來,NSA通過在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主要的轉換器上安裝秘密竊聽軟硬件,就已經能夠隨意監聽全國範圍內絕大多數的網絡和電話信息。

  二. 監督機構形同虛設,NSA一手遮天
 
  由於外國情報監督法庭自己和它對NSA的監督都是機密,所以它不可能真正意義上監督NSA的活動。然而至少我們都知道,自國會在1978年創立外國情報監督法庭以應對NSA濫用權力以前,NSA就已經有一次濫用權力的行為了。

  根據外國情報監督法庭的正式章程,NSA必須提供所有它要監聽的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姓名。但是在2002年,小布什政府卻下發總統令,授權NSA在沒有獲得情報監督法庭批准的授權令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實施監聽計劃。

  2005年,在紐約時報曝光了未經授權的監聽計劃以後,國會對法律進行了修正以弱化情報監督法庭對NSA的監督,同時還將之前在布什執政期間很多不合法的竊聽活動也納入了法律修正案之中,使之合法。不像個人授權令,情報監督法庭現在能夠批准重大的,網狀授權令,(情報監督法庭直接稱之“命令”)。《衛報》披露的第一份文件就是情報監督法庭發布命令,要求Verizon(美國最大的本地電話公司、最大的無線通信公司,全世界最大的印刷黃頁和在線黃頁信息提供商。Verizon在美國、歐洲、亞洲、太平洋等全球45個國家經營電信及無線業務,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遞交它所有客戶的日常電話通訊紀錄,包括本地通話紀錄。

  三.國會本應該監督NSA

  這是來自NSA局長凱斯.亞歷山大和其它國安局高官的第二個咒語。確實,當國會情報委會員在1976和1977年成立的時候,其重點是在保護公眾免受情報局濫用權力的監控。

  但是,現在的情報委員會把時間和精力更多用在防止削減NSA預算而不是保護公眾不受NSA的侵犯上。因此情報委員會未能夠發現小布什政府未經授權的竊聽活動,也未能夠採取行動來制衡NSA收集公民電話和網絡紀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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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中評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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