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靠強力來解決食物分配問題。即便是出現公平地分配食物的情況,也僅限於家庭或有血緣關係的氏族之中。關於原始社會的分配問題,恩格斯曾明確說過:“在實行土地公有制的氏族公社或農村公社中(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同這種公社一起或帶著它的非常明顯的殘餘進入歷史的),相當平等地分配產品,完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成員之間在分配方面發生了比較大的不平等,那麼,這就已經是公社開始解體的標誌了。”儘管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承認在原始社會存在著“相當平等地分配產品”的情況,但又認為,這種分配方式只存在於家庭或有血緣關係的氏族內部,不同部落之間不僅不會共享勞動產品,相反還經常為了爭奪食物而發生戰爭。恩格斯說:“部落始終是人們的界限”,“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沒有明確的和平條約的地方,部落與部落之間便存在著戰爭,而且這種戰爭進行得很殘酷,使別的動物無法和人類相比。”生產力發展水平越低下,生存條件越艱苦,人們之間的生存鬥爭就越殘酷。當時普遍存在的食人之風,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馬克思說:“在蒙昧期,俘獲的敵人是被吃掉的,在饑饉的時候連朋友和親屬也會被吃掉。”這表明,不僅在不同部落之間無法實現食物分配上的公平,即便是在同一部落之中,在食物短缺的情況下甚至會出現人吃人這種弱肉強食的現象,根本談不上公平問題。只有在物質財富相對豐富的情況下,人們的思想覺悟才能有較大的提高,才有可能樹立公平意識,才有可能實現所謂的“平均分配食物”。可見,馬克思和恩格斯並沒有把“平均分配食物”作為原始社會的普遍分配原則,而是將其嚴格限定在家族或有血緣關係的氏族內部,不能擴展到社會範疇。所謂“原始社會平均分配食物”觀點,很大程度上是後來的研究者們附加給馬克思恩格斯的。從馬克思主義關於物質與意識之間辯證關係的原理來看,物質是第一性的,意識是第二性的,物質決定意識,社會生產的水平決定著人們的思想道德水平。“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在食物極度匱乏的情況下,生存是第一需要,人們總是為爭搶食物而爭鬥,很難形成公平分配食物的機制,更難具有相互禮讓的道德素質。因此,不論從猴群的狀況來看,還是從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來看,在人類社會早期,是否真的存在一個平均分配食物的原始社會階段,值得我們從理論和實踐上進一步去思考和研究,特別需要進一步加強考古實證工作。
關於母系社會問題
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在人類社會早期,曾經存在過母系社會,女性的地位高於男性,在社會中占優勢地位,掌握著管理社會的權力。但通過對猴群的觀察,覺得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在五龍口獼猴群中我們發現,獼猴的社會屬性很強,每個群體由一百多只猴子組成,並有一個猴王。特別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就是擔任猴王的無一例外都是公猴,它在猴群中地位最高,擁有至上權威。這從猴王的產生辦法就很容易理解了。猴王每四年換屆一次,參與競爭的也只有幾只強悍的公猴,通過劇烈的厮殺,勝者為王。據匡書明老人介紹,從來未發現雌猴參與猴王爭奪的情況。這是因為,一個猴群要維持其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要占有一定的地盤和資源,就必須在強有力的猴王的帶領下與其他種群進行爭鬥,與其他猴群爭奪資源,與各種自然災害進行鬥爭。野蠻時代,是靠慘烈的拼殺產生群體領袖的。在這種情況下,雌性受自身生理條件的限制,不可能在厮殺中獲勝,更無法承擔起保護族群的責任,因而也就無法成為族群的領袖,甚至不可能參與競爭猴王的拼殺。這就給我們一個重要啟示,那就是,婦女的解放必須以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進步為前提。在弱肉強食的野蠻時代,在搏擊厮殺的強力時代,是根本談不上婦女解放的。只有在生產力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婦女解放。從這一角度來看,我們應該更加準確地認識母系社會問題。我認為,母系社會的原則可能僅局限於家庭或血緣氏族範疇,很難擴散到整個社會領域。因為,原始族群的首領擔負著帶領大家與自然作鬥爭,與其他種群作鬥爭,守住領土,保護生存資源的責任,只有強悍的男性才能勝任。而在家庭中,由於當時實行的是群婚制,子女只認識自己的母親而不知道自己的父親,在這種情況下,婦女的家庭地位會比男子高,出現以老祖母為家長的家庭組織形式是完全可能的。但要把母系家庭擴展到整個社會範圍,認為歷史上曾經出現過以女性為領袖的母系社會狀態,則是值得商榷和探討的。實際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並沒有使用過“母系社會”這一概念,也未曾把母系原則擴展到整個社會。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一書中認為,在原始社會早期,由於實行群婚制,曾經出現過母系家庭形式。他說:“只要存在著群婚,那麼世系就只能從母親方面來確定,因此,只承認女系。”母系具有兩個功能:一是確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係,二是確定財產繼承關係。但是,恩格斯認為,由於當時生產力水平低下,沒有剩餘的財產可以繼承,因此,母系的功能只局限於血緣關係的確定上,超出這個範圍來使用母系就“不大恰當”了。他批評巴霍芬說:“他把這種只從母親方面確認世系的情況和由此逐漸發展起來的繼承關係叫做母權制;為了簡便起見,我保留了這一名稱;不過它是不大恰當的,因為在社會發展的這一階段上,還談不到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可見,恩格斯本人也是把母系限制在家庭之內,認為只是一種“家庭形式”,並未將其擴展到整個社會。同時,恩格斯通過對北美易洛魁人的研究發現,即便在母權制時代,擔任部落首領的依然是男性而不是女性。他說:“由於易洛魁人奉行母權制,因而酋長的兒子屬於另一個氏族,所以從不選舉前一酋長的兒子做酋長,而是往往選舉他的兄弟做酋長,或者選舉他的姊妹的兒子做酋長。”因而,在“母權制”時代,婦女並未承擔部落的管理責任。所以,認為母系社會女性主掌社會管理的大權,這一觀點是值得商榷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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