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範圍
對象是誰?針對4類官員
京華時報:官邸制實施範圍包括哪些?
汪玉凱:官邸制人員適用範圍宜限定在四個方面。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三是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等。如果不屬於異地交流任職的官員,可以執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屬於適用官邸制的範圍。
京華時報:官邸制能否解決現存的住房腐敗?
汪玉凱:中央雖然采納了課題組的建議,但官邸制的具體實施範圍、對象等等都還需要中央進一步確定方案,將來具體哪幾級官員需要實行官邸制,還需中央進一步確定。
官邸制並不是萬能的制度,它不能解決所有的官員住房問題,僅只能解決重要職位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問題。但從長遠角度來講,官邸制是有利於防止腐敗、防止“以權謀房”現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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