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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國家主權與治權的關係 |
如果要對兩岸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必須正視兩岸關係的現實。目前,台灣地區的地位十分特殊,“是省非省”、“非國稱國”。
“是省非省”:即現有的台灣地區按照大陸的行政區劃涉及台灣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4個省份,不但有台灣省(所轄台灣本島和澎湖列島、釣魚島)全部,而且包括福建省部分地區(即福建沿海的金門、馬祖等島嶼),還有廣東省所轄的東沙群島、海南省所轄的南沙群島(如太平島);若按照台灣當局的行政規劃,則台灣地區涉及包括5個直轄市及台灣省、福建省(部分)2個省份,共7個省級行政單位。因此,即使是按照大陸現有的行政區劃,台灣地區實際上也比大陸地區的省級行政單位大,更不用說台灣當局所稱的與大陸地區對等的“台澎金馬自由地區”劃分法。
“非國稱國”:則是指台灣地區雖然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但依然具備一般意義上國際法所稱“國家”要件(10)--
(1)人口方面:2012年統計顯示,台灣地區人口總數共23,315,822人;(11)在世界近兩百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51位;(12)
(2)領土方面:總面積35,980平方千米,世界排名第139位,其中陸地面積32,260平方千米,水域面積3,720平方千米;(13)
(3)政府方面:採取西方式多黨制政府,實行著“五權憲法”以及相關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定期舉行包括“總統”在內的各級“政權”和“立法機關”的選舉,是具備合法性的“民選政府”;同時保留著1947年“行憲”後從大陸敗退台灣、殘存至今的“中華民國”的“法統”,堅守著大陸時期“中華民國政府”的“中央政權”架構,並且擁有自成一體、裝備相當數量先進武器的約30萬“國軍”,陸、海、空等兵種齊全;在“中華民國”治權所及的台澎金馬“自由地區”範圍內,有效地管理著社會、經濟、文化等,經濟社會水準較為發達,整體的綜合實力較強,是“亞洲四小龍”之一。
(4)“外交”方面:台灣當局還有23個“邦交國”,仍然獲得這些國家的“外交”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有相應的“國際生存空間”;給予持台灣“護照”的公民免簽證或落地簽證的國家或地區為133個(14)。
“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總體而言,台灣仍然具備著作為“國家”的諸多要件,如有效的政府管理和行政架構,合法的“民選”政府,多黨競爭的“民主”機制,加上三萬多平方公里的陸地面積、2300多萬的人口、發達的經濟實力、較高的社會發展水準、較為現代化的軍事力量、較強的國際參與和地區影響力,其在國際社會比世界相當部分國家更具國家“模樣”。
兩岸政治關係的本質是內戰遺留並延續至今的政治對立
眾所周知,1945年抗戰勝利後,台灣回歸祖國懷抱,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但隨後國共內戰爆發,“中華民國政府”堅持“動員戡亂”,力圖消滅中共及其武裝力量;同樣,中共堅持“針鋒相對,寸土必爭”、“打倒反動派,解放全中國”。儘管內戰規模巨大,損失慘重,但參與的雙方始終都是爭奪整個中國的統治權,而沒有任何一方試圖損害中國的領土和主權完整。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替代了自1912年辛亥革命建立起來的“中華民國”;蔣介石集團則被迫與“中華民國政府”敗退台灣,與大陸隔台灣海峽長期對峙。以1949年為界,在中國境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對“中華民國”的主權繼承(國家繼承),而治權繼承(政府繼承)至今尚未徹底完成。
國際法關於國家的繼承存在兩個概念:國家繼承(主要涉及主權問題)和政府繼承(主要涉及治權問題)。(15)所謂國家繼承(本文即主權繼承),是指一國在國際關係對其領土範圍內所享有的國際權利和承擔的國際義務被另一國取代時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係的轉移。(16)另據《維也納關於條約的國家繼承公約》規定,國家繼承是“指一個國家在國際關係方面對領土的責任由另一個國家所取代”。(17)所謂政府繼承(本文即治權繼承),是指在同一國家繼續存在的情況下,由於革命或者政變導致政權更迭,代表該國的舊政府為新政府所取代,從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的轉移。(18)據此而言,兩岸政治關係的現實是:主權繼承(即國家繼承)已完成,但治權繼承(即政府繼承)尚未完成。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完成對“中華民國”的主權繼承,但新政府建立後,前政府在局部地區長期殘留,因此在治權繼承上並不完全,在時間上還未完成。這種不完全的治權繼承,在憲政秩序表現為兩部憲法各自規定的國家領土範圍基本重疊,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但兩個政權實際並未統治對岸地區;在國際承認則表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的大部分權利和義務,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是尚有少數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這也意味著兩岸的政治對立在本質上是治權繼承問題,而政治對立之所以遺留下來並且延續至今,則緣於兩岸由於長期隔絕對峙和外部干擾特別是美國干涉等諸多因素,治權繼承(政府繼承)始終沒有徹底完成。自1949年以來,兩岸圍繞“政府繼承”(即大陸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業已成為歷史)與“政府延續”(即台灣主張“中華民國”依然延續和存在)長期鬥爭。關於聯合國和安理會席位激烈爭奪則是其突出體現,外國政府對大陸還是台灣建立外交關係的也曾不斷演變為外交風波,一直到2008年馬英九上台後主張兩岸“外交休兵”。
自退踞台灣以來,台灣當局一直以“中華民國”名義在台澎金馬“自由地區”實行有效統治,頗有些類似中國歷史上的北元政權那樣“運雖去而祀或未終”。較之辛亥革命後對清王朝的主權繼承(國家繼承)和治權繼承(政府繼承),“中華民國”並未像其被繼承者那樣宣佈“遜位”,正式、徹底地交出政權並退出歷史舞台,而是在島內殘存了相當完備的政權結構和“法統”;大陸則是在建政22年後,在1971年才克服美日等國重重干擾,在亞非拉友好國家幫助下恢復在聯合國及其安理會的合法席位,得到世界各國的完全認可。“世界上凡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均遵照國際法和一個中國的原則,與中國政府就台灣問題達成正式協議或諒解,承諾不與台灣建立任何官方性質的關係。”(19)
表2:國家主權與治權的關係(20)
雖然兩岸都不否認沒有完成治權繼承、存在治權分離,但自1949年以來一直都將這種“尚未完成的治權繼承”視為暫時性而非長期性的非正常狀態,需努力克服,完成以自身主導的整個中國的統一。對此,大陸在上世紀50年代提出“解放台灣”、1979年提出“和平統一”、80年代提出“一國兩制”等方針,台灣則針鋒相對地提出“反攻大陸”、“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但上世紀90年代以後,基於各自內部發展需要和國際環境演變,兩岸關係發生諸多重要變化,“尚未完成的治權繼承”成為在國家統一前可長期容忍的正常狀態。於是出現主權並未分裂而治權尚未統一的國家前所未有的現象——在一個國家內部的兩個互相對立的政權暫時放棄你死我活的尖銳對立,各自轉入內部發展建設,彼此長期和平發展;雖然兩岸各自的實力、地位及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是非對稱、不對等的,但在事實上形成“一個中國,兩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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