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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3月25日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教授及博士後研究人員黃明濤日前在《港澳研究》期刊發表文章稱,中央人民政府擁有在選舉的基礎上任命特區行政長官的權力,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得依法獨立決定是否對行政長官選舉的當選者予以任命。同時,尊重憲法和基本法、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以及忠實於“一國兩制”方針是特首獲得中央任命的標準和條件。
中央不可缺席香港政改 依法獨享特首任命權
作者在這篇題為《論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文章中表示,香港的政制發展不止是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切,更是中央根據憲法與基本法所擔負的憲制責任。在政改的整個過程中,中央不可“缺席”。根據基本法,特首候選人經由普選當選之後,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方能完成整個法律程序,因此任命權如何行使是事關普選制度成敗的最後一環和關鍵環節,不容小覷。二人同時強調,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首的權力是實質性的,即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依法獨立決定是否對當選者予以任命的權力。
作者續稱,在普選背景下,特首的正式獲任需經由兩個公法上的行為來完成,其一是選舉產生待任命者,其二是由中央政府對其予以任命進而成為候任行政長官,等待正式宣誓入職。中央人民政府對特首的任命權即來源於此。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是否對當選者予以任命,是其獨立享有的權力,不受香港本地的司法審查。
但是,任命權的行使也有法律上的約束。任命權來自於基本法的授權,因此必然要接受來自基本法的相關標準的限制。從更深層次上講,中央人民政府在行使任命權的時候,也必須受到基本法的母法──憲法的約束。
作者強調,對於任命權的行使已然形成一種具有憲制性質的慣例,即中央不會拒絕任命當選者的觀點存在重大缺失,因為香港雖然存在憲制慣例,但這些慣例不可能取代、改變基本法的明確規定,即決定任命或不任命,均是行使任命權的方式,不會影響到中央人民政府對任命權的獨享。
任命權的行使方式是法治框架內的權力證立
作者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行使任命權的方式不能是任意的或專斷的,既然任命權是來自於基本法的授權,那麼中央人民政府就需要遵守基本法所劃定的邊界,遵循憲法與基本法所設定的行使標準,不得以違反基本法的方式進行任命或者拒絕任命。
同時,該標準不同於參選資格所列之標準。行使任命權的標準實質上是對特首職位的一種規限,若不能滿足這種規限,則當選者將不會獲得任命。作者表示,中央對於特首的期待不完全等同於香港社會各界對特首的期待,其焦點必然集中於:未來的特首是否能依法維護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的良好關係、是否能忠實於“一國兩制冶”方針、是否有能力完成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交付特區政府履行的有關職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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