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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對兩岸商簽和平協議相關重要問題的探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04 00:15:34


 
  鑒於“兩岸同屬一國”的兩岸關係性質,兩岸所達成的和平協議的性質理應是:屬於兩岸尚未統一前簽訂的正式結束兩岸政治軍事敵對狀態,鞏固兩岸和平,促進兩岸融合,維護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內協議。從法律意義上說,兩岸和平協議是在兩岸均有法律效力的國內法。所謂國內協議,是指它在性質上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協議,而不是兩個國家簽訂的協議,完全不同於國際間的“停戰協議”或“互不侵犯條約”。“在法學視野裏,兩岸協議都是兩岸跨越政治對立達成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是兩岸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通過特殊的方式制定的國內法”④。此外,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階段的制約,兩岸和平協議同時具有鮮明的兩岸特色,雖不是“兩岸和平統一協議”,但不能排除統一的政治指向,亦即,和平協議所能發揮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一個“穩固和平、促進發展”的協議,也應是一個有助於“促進統一”的協議。

  兩岸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和平協議的內容

  2007年10月,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首度正式提出,“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⑤。自那以後,兩岸關係隨著國民黨的重新執政發生了歷史性的重大變化,馬英九也多次強調“兩岸關係目前處於60年來最佳狀態”⑥;儘管如此,遺憾的是,在如何看待和推動兩岸商簽和平協議問題上,即使是認同“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國民黨,即使是曾經對和平協議持積極態度的馬英九,在兩岸和平協議問題上也逐漸變得畏首畏尾、舉步不前;更遑論主張“台獨”的民進黨,一旦其上台,兩岸更難在商簽和平協議問題上達成共識。究其原因,一方面,和平協議問題本身涉及到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中一系列重大複雜敏感議題的處理,包括:“中華民國”及台灣當局政治地位問題,台灣的安全、未來前途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景目標問題等。可以說,“一個中國”既是兩岸最大的共同點也是最大的分歧點,問題的核心是台灣如何正確地對待“一個中國”。另一方面,和平協議的簽署也涉及許多外在環境條件因素的牽制,包括:執政者的意願意志、島內民意的接受程度、民進黨的反對力度以及美日等阻撓的力度。總之,兩岸能否達成和平協議,是島內外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產物,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早日實現。

  雖然推動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工程艱巨複雜,但絲毫不應影響兩岸學者對和平協議本身的探討。個人以為,對和平協議問題的探研與推進,兩岸應立足於對未來趨勢的基本判斷,立足於雙方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在綜合評判考慮影響和平協議諸多因素發展趨勢的大背景下,探討哪些是和平協議應有的基本內容,哪些是未來各方較量後的可能結果;即使是民進黨上台執政,所達成的和平協議內容也能為雙方所接受。因此,雙方都不能閉門造車、好高騖遠、一味地堅持或提出難以實現的目標,這反而不利於推動和平協議的進程。

  綜上,在全面考慮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和兩岸和平協議性質的基礎上,在綜合預判影響和平協議主要因素變化趨勢的前提下,筆者認為,儘管協議最終的具體內容、表述方式等尚須兩岸通過正式談判協商確定,但是兩岸和平協議應有的基本內容大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和平協議的“一中框架”定位:宜明確,雙方同意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立場,以一個中國框架(架構)定位兩岸關係,這是兩岸達成和平協議的政治基礎。明確協議的“一中屬性”,在“一中框架”內處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各項事務,是處理包括簽署主體等協議其他內容的基本前提,也是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根本意義所在。這裏應該指出的是,對“一個中國”這一和平協議共同政治基礎的表述,兩岸應繼續尋求更為清晰且共同認可的表述,而不是在這一關鍵問題上蓄意模糊化、抽象化和空洞化。因此,筆者並不贊同那些以廣義的“中華民族認同作為和平協議認同基礎”⑦,以及類似“以北京中國、台北中國作為協議簽署人”⑧等在實質上易造成“一中兩國”、“兩個中國”的種種表述。儘管雙方還需要智慧的磨合,但從戰略的角度看,無論協議最終如何表述和平協議的定位,都不能在實質上違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這一核心原則。目前看,大陸所提的“一中框架”主張是對台工作的理論創新,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彈性,實際增大了“一中”的容量和韌性,有助於實現兩岸“一中”主張的連接與融合,是一個比其他提法更易為雙方接受的概念和表述。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中框架”的兩岸關係定位會得到台灣方面越來越多的理解與認同,成為兩岸和平協議的定海神針和“兩岸關係之錨”。

  (二)簽署和平協議的目的:和平協議應對簽署協議的目的有所表述,即,兩岸基於中華民族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從維護兩岸同胞的福祉出發,應摒除敵對狀態,深化維護“一中框架”的共同認知,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共同捍衛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為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創造條件。這裏所要表達的是,和平協議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謀求兩岸人民的福祉和台海地區和平,而且要有方向感和目標指向,不能迷失方向。和平協議的發展方向是“和平統一”而不是“和平分立”;不應為了和平而和平,甚至造成兩岸“和平分治”狀態的固定化、永久化,而應為中國統一創造條件,以實現更高層次的兩岸和平發展,完成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當然,在和平協議中如何表述“和平統一”這個目標,如何使雙方都能接受,需要彼此共同努力。

  (三)兩岸對和平解決爭端的承諾:對和平解決爭端條件的設定和遵守是協議的重要內容,妥協讓步是雙方的而不是單方面的,和平與非和平方式的條件也是相互的,兩者相輔相成,互為充分必要條件;至於如何表述,是用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的方式取決於雙方的協商。鑒此,和平協議的內容應包括:雙方認為,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任何圖謀分裂中國的行為是兩岸當局應共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台灣方面承諾不推動“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大陸方面承諾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兩岸間的政治分歧與爭端,雙方共同致力於維護台海地區的和平穩定。此外,對於協議是否需要設定政治承諾的時間段,以及如何確保協議對雙方承諾約束的有效性等問題均值得研究。

  (四)和平協議與結束敵對狀態的關係:兩岸正式結束敵對狀態是和平協議的應有之義,它不僅是單純結束軍事上的敵對狀態,更是通過正式的程式在法律意義上結束自1949年以來由於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狀態。鑒於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和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且二者推進的難易程度不同,因此,這兩項議題既可合二為一,也可分開處理,使之相互促進。個人以為,在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上,由於中國內戰60多年來,交戰雙方從未正式共同宣佈結束戰爭,使得內戰一直以兩岸對峙狀態和兩岸分治的形式延續至今,這種由於內戰所延續的軍事對立狀態與當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環境極不相稱,亟待解決。在兩岸政治互信不足的情況下,為了給兩岸簽署基礎性、綜合型的和平協議創造條件和氛圍,兩岸也可將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問題作為一個單純的軍事議題先行協商處理,通過正式談判或以雙方領導人發表共同宣言等方式加以解決。

  (五)和平協議與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在兩岸敵對狀態結束後,兩岸和平協議宜對構建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作出必要安排,這是維護和鞏固兩岸政治軍事互信的必要措施和制度保障。因此,兩岸和平協議內容應包括:雙方應共同致力於構建軍事安全互信機制,減少安全顧慮,促進台海和平。兩岸有責任與義務不與外國進行針對對方的軍事活動。

  (六)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機制化建設:在和平協議中納入有關兩岸和平發展機制化的內容,是確保兩岸和平發展難以逆轉的重要舉措和必要條件。因此,協議要有建立兩岸協商機制的內容,明定兩岸協商的主體、議題以及程式方式等,也可由兩岸共組一個常設的聯合機構“海峽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暫名),負責協調彼此關係,處理兩岸和平協議執行等相關事宜。通過這一過渡性、功能性的政治關係框架,推進兩岸政治整合進程。

  (七)和平協議中的其他內容:鑒於兩岸關係發展的長期性、複雜性及其本身內容的多面向、多層次,兩岸和平協議也應涵蓋兩岸涉外事務、經濟合作和文化交流等內容,這些領域因處於從屬地位,可進行原則性和方向性的表述。

  (八)達成和平協議的方式:可直接由兩岸談判達成一致文本後分別簽署批准。也可先由兩岸領導人會晤達成共識等方式,聯合發表類似“海峽兩岸結束敵對狀態共同聲明”、“海峽兩岸和平共同宣言”、“海峽兩岸追求和平繁榮共同聲明”等形式,逐步創造條件,分階段分步走,通過兩岸政治談判最終實現簽署兩岸和平協議。

  (九)和平協議的簽署生效:協議簽署人可以雙方都能接受的、符合“一中框架”且在實際上不造成“兩個中國”的身份名義簽署協議,也可通過兩岸共同搭建的聯合機構,諸如“海峽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大陸地區主席(委員長)、台灣地區主席(委員長)”(暫名)等方式簽署。協議的生效可籠統規定“本協議經雙方批准交換文本之日後生效”。

  (十)和平協議的文本樣式:總的看,為便於兩岸早日達成和平協議,協議文本內容以原則性的規定和概括式的條文表述較為適宜,在文字表述上宜高度精煉概括,以簡單條文形式呈現。這種表述方式易為雙方接受,也易體現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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