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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時:立法監督假議題 服貿拖延真傷害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07 09:35:15


 
  這個版本還要求人民因“憲法”上或人權二公約所保障權利,遭受對岸不法侵害,或未能同受互惠保障者,得請求政府啟動人權保障磋商,以去除其侵害,或撤銷互惠保障,否則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準此,任何個人均得以其權利在大陸受損,要求台政府撤銷對對岸人民的互惠保障。但這到底是對人權的普世追求,還是人權遇到對岸人民就可以選擇性地予以剝奪?

  這個版本最大致命傷,是要求“立法院”主導兩岸協定,而不僅是監督。例如政府應於兩岸協定協商開始90日前,提出協定締結計劃向“立院”報告,並依據向“立院”報告或經“立院”同意協定締結計劃連同“立院”決議,進行兩岸協定協商,否則應於“立院”決議變更意見、修改保留與附加附款,或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協定締結計劃前,停止協商。政府依協定締結計劃完成協商後,還需於正式簽署兩岸協定180日之前,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政府應依據協定影響聽證所認定之影響事實,評估應否重啟協商。“立法院”亦得要求協定締結機關重啟協商。

  此版本套用大法官613號解釋可以評價為違憲: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院”對“行政院”有關締約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權力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換言之,該版本使“立院”將“行政院”的締約權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因此違憲。

  不過,無論這些版本問題在哪裡,在學生繼續非法占領“立法院”的情況下,不可能進行立法審查。任何法案必須先通過院會,才能排入委員會,但目前學生繼續占領開院會的主議場,而且民進黨至今仍不同意更改場地舉行院會。所以,看來“立法監督”基本上是假議題。縱然“立法院”恢復開會,面對以實現“兩國論法制化”為目標的民進黨版及民間版監督條例,“立法院”完成立法的可能性幾乎是零,我們憂心台灣經濟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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