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高票贊成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這是環保法實施25年來的首度大修,同時也首次對環境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符合訴訟資格的公益訴訟主體已經從最初方案的一兩家,擴大至超過300餘家。
對於眾多環保公益組織而言,上述消息猶如一針“強心劑”。多位業內專家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條件成熟後或許會逐步放開個人訴訟,相比公益訴訟去年上億索賠零受理的尷尬,修訂後的環保法放開了社會組織的訴訟權,新法實施後環保公益訴訟將會迎來一個“井噴期”。
開閘 環保新法為公益訴訟注入“強心劑”
記者獲悉,最終通過的環保法修訂案第五十八條規定,公益訴訟的符合條件擴大為社會組織“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一般而言,法律修改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後表決,而作為25年來首次修改的環保法則經歷四次審議,持續近三年時間,兩次公開徵求意見並數易其稿。“一波三折的背後,爭論的難點正是公益訴訟主體範圍。”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記者了解到,此前二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主體過窄引發爭議。到2013年的三審稿中,公益訴訟的主體從“中華環保聯合會”擴展到“全國性社會組織”,但眾多草根民間組織被排除在訴訟主體之外,令大眾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過窄的爭議持續發酵。
中華環保聯合會權威人士告訴記者,24日通過的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對於包括環保聯合會和其他環保公益組織而言,無疑是一個好消息,這意味著一直無法推動的環境公益訴訟,將會出現新的高潮。他對記者說,按照慣例,一旦確定要進行公益訴訟,會首先確定責任主體,並且對事件、以及環境和公民的利益損害進行評估,並提出索賠金額,如果勝訴後,被告的污染企業將會支付相應罰款,用來作為環境修復和受損害民眾賠償。
他稱,“我們正在追蹤蘭州水污染事件,包括責任的認定和一些證據搜集。”《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目前協會正在評估蘭州水污染事件,如果條件成熟,不排除後期會啟動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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