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日本《憲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國家及國家機關不得進行任何宗教活動,此即所謂的政教分離原則。一方面,安倍在靖國神社例行春季大祭中供奉“真榊”祭品,具有濃厚的日本神道教色彩,屬典型的宗教活動;另一方面,根據日本《憲法》第66、67條的規定,內閣總理大臣作為日本國家行政首腦,屬國家機關之當然組成部分。因此,不論安倍本人是否到場,其以“內閣總理大臣”的名義獻祭行為的違憲本質是毋庸置疑的。
實際上,即使不以“內閣總理大臣”的名義獻祭,也有可能觸碰《憲法》的紅線。如在1989年的愛媛玉串費訴訟案、1991年岩手靖國神社訴訟案中,地方縣議會或縣知事以公共財政支付神社玉串費用的行為就被地方法院以“象徵縣與靖國神社有關聯,具有支援、主張、促進靖國神社宗教活動的效果”為由而判決違反《憲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這也是日媒一直強調安倍此次獻祭為“自掏腰包”的原因所在。
獻祭尚違憲,更遑論拜鬼。3月28日,日本外務省政務官木原誠二曾就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參拜靖國神社一事表示,日本採取政教分離政策,日本政府無權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究竟能否成為安倍拜鬼的護身符呢?
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日本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源自兩個方面。
第一,外部限制。即國民個人行使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影響其他國民行使其相關基本權利。日本《憲法》第12條強調:“國民不得濫用自由與權利,並應經常負起為公共福祉而利用的責任。”而安倍拜鬼顯然與《憲法》第13條的“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權利”之下的“和平生存權”直接衝突。可見,安倍即使以個人身份拜鬼,也會涉嫌違反《憲法》第12、13條的規定。
第二,內部限制,根據日本《憲法》第20條的規定,宗教信仰行為的自我限制大致有三,即明顯有害於公共福利、被明確認定為違反法令及明顯脫離宗教目的。安倍拜鬼的行為顯然是不妥的。一是拜鬼行為導致整個東北亞局勢緊張,從而將日本國民的公共福祉置於潛在危險之下;二是不僅違反日本《宗教法人法》第81條第1款的規定,甚至涉嫌違反《憲法》第20條第3款的政教分離原則;三是向靖國神社包括二戰甲級戰犯在內的牌位致敬,彰顯了激進的右翼政治立場,明顯超出了純粹的宗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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