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舉動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黨和國家已經開始關注並著手治理這種腐敗“家族化”現象,中央和各地均採取了一定措施,制定了一些制度,乃至通過立法,規範領導幹部及其“身邊人”行為,盡可能防止腐敗“家族化”。
1997年,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明確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姜明安教授介紹,除了立法,全國各個地方近年來也陸續制定發布了一系列規範領導幹部“身邊人”行為的黨紀、政紀規範。
比如安徽省發布了《關於加強對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管理監督的暫行規定》,對領導幹部“身邊人”規定了十七個“不准”,如不准借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的名義為自己和親友辦私事、謀私利,不准插手人事問題,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或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特別是不准插手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准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稱《公約》)。
《公約》第18條規定了“影響力交易”犯罪,即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或者其他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收取或者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一條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可構成受賄罪,通過刑罰懲治領導幹部“身邊人”的腐敗犯罪行為。
刑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介紹,“關係密切的人”是一個包括範圍更廣的概念,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之外,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比如,官員的情人、領導秘書等,都屬於“關係密切的人”範圍內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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