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治權分裂”而論,可分兩種情形論析:其一,倘若“治權”僅指地方性權力,那麼,用“治權分裂”來描述和界定兩岸分裂的性質和現狀則欠缺解釋力。在相斥性“主權—治權”分析框架下,“治權”是與“主權”相對稱的概念,以此推理,其在內容上必定是主權之外的權力。但眾所周知,無論在學理上抑或實踐中,“主權之外的權力”並非僅是地方性權力,通常尚包括某些中央性權力,所以認為治權單指地方性權力的說辭在學理上是站不住腳的。誠然,在“一國兩制”港澳模式下,“治權”僅指地方性權力,這是因為香港和澳門不論在回歸前的英國和葡萄牙還是在回歸後的中國,均為中央政府下轄的地方政府。但台灣問題與港澳問題有所不同,儘管台灣當局也是中國的一個地方當局,但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地方當局,其行使的權力難以用地方性權力來描述。因為台灣當局正在行使的有些權力並非簡單地用“地方政權”或“地方治權”之類的概念可以表述清楚,諸如徵兵、發行貨幣、司法終審之類的權力本來都是中央政府的職權,明顯屬於主權權力的範疇。⑰其二,倘若“治權”泛指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的權力,“治權分裂”對兩岸關係也同樣欠缺解釋力。這是因為:在治權包括中央性權力的情形下,“治權分裂”的實質即“一國兩府”或“一國兩治”,而“一國兩府”或“一國兩治”均是台灣方面為堅持其與大陸方面對等的主體性身份而提出的政治訴求,並不符合兩岸分裂的事實。為此,大陸方面當以警惕,包括中央性權力在內的“治權分裂”不僅易架空“主權統一”,亦易出現治權包裝下的“主權圖謀”。
“主權—治權”分析框架下的典型論述個案解析
近些年,台灣方面運用“主權—治權”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兩岸政治關係的論述,也有部分大陸學者跟著贊同。那麼,究竟該如何看待這些政治論述?根據前面的分析,下面結合兩個典型論述個案試作分析,希冀一則可進一步印證“主權—治權”分析框架的缺陷,二則可看清這些論述的問題所在,以便於審慎地對待這些論述,避免在兩岸政治互動中陷入被動局面。
(一)“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
“主權重疊,治權分立”是近些年來台灣學者和官方人士經常使用的一個兩岸政治關係論述。從表面上看,“主權重疊,治權分立”是“主權統一,治權分裂”的另一種表述形式,二者意涵極為相近,但其實二者之間存有差異。所謂“主權重疊”是指兩岸“憲法”所宣示的領土主權範圍彼此涵蓋對方,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示其領土主權涵蓋大陸和台灣,“中華民國”宣示其領土主權涵蓋台灣和大陸,故雙方的領土主權範圍呈現重疊狀態。儘管“主權重疊”表面上帶有雙方對於主權範圍並無爭議,領土主權尚未分裂、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的意味,但實質上暗含著目前中國(兩岸)存有兩個主權,只是這兩個主權重疊在一起而已,這與前述“主權統一、治權分裂”論述中的“主權統一”相比較,其單一主權的意味更加淡化。所謂“治權分立”是指依照兩岸“憲法”,兩岸當局分別統治中國的一部分領土,雙方均主張對整個中國領土擁有法理上的管轄權,實際上僅有效管轄其中的一部分,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管轄大陸,“中華民國”僅管轄台澎金馬。儘管“治權分立”表面上表明雙方僅對治權歸屬或主權行使存有爭議,均堅持己方政權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並在國際上代表中國,但其實質上更加凸顯台灣與大陸的“分治而立”,彼此對等,這與前述“治權分裂”相比較,其更加凸顯兩岸分裂的凝固性、永久性和對等性,所以,其與一個中國原則的要求更有距離。因此,我們須對“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述有清晰的理解和把握。
欲準確理解和把握“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內涵,除了應清楚地認識到上述提及的“承認主權重疊有可能會導致承認兩個主權”之外,還應進一步釐清該論述中“主權”和“治權”的各自涵義。在主權和治權的涵義尚處於游離不定的情況下,很難準確把握該論述的意涵和指向,而決定該論述意涵指向的關鍵要素是中央性權力在主權和治權兩個範疇中如何歸屬。儘管兩岸學界持“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者均不乏其人,但對於“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論述重心雙方各有側重,大陸方面(其實僅為個別學者)側重於強調“主權重疊”,而台灣方面則側重於強調“治權分立”。
由於大陸方面側重於強調“主權重疊”⑱,故其將中央性權力歸於主權範疇,這樣一來,“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述中的“治權分立”即指地方性權力分立。大陸方面將兩岸“治權分立”界定為地方性權力分立,在內容上排除了中央層級的外交權、國防權等權項,可以消除來自台灣方面(尤其是“台獨”勢力)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衝擊或挑戰,這固然有助於維護“一個中國”架構,但將兩岸分裂分治界定為“地方性權力分立”是否具有令人信服的解釋力?兩岸當局在自己的管轄區域內各自行使(事實上的)最高管轄權,這種(事實上的)最高管轄權並非地方性權力所能涵蓋。所以當治權僅僅指涉地方性權力時,“治權分立”論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釋目前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性質和程度。
由於台灣方面側重於強調“治權分立”,故其將中央性權力歸於治權範疇。將兩岸“治權分立”界定為中央性權力分立,則存在著導致“一國兩府”的政治風險。這是因為:若將中央性權力歸於治權範疇,則會使“重疊的主權”因失去中央性權力這一具體載體或體現物而變成抽象的“存在物”。在這一情形下,“主權重疊”僅具有形式上的象徵意義,而“治權分裂”卻成為事實上的“主權權力分裂”,此與“台獨”人士主張的“主權分裂,治權分裂”論述並無實質性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加蓋了一個虛體“一中”的屋頂而已。若依照台灣方面關於“治權”的涵義及“治權分立”論述來推理,大陸方面目前所行使的一切權力(包括外交權)均屬於治權範疇,這會淹沒或掩蓋大陸方面所行使的主權。“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述表面上主張“一中”,實則凸顯“兩府”。很顯然,在兩岸“治權分立”的名義下,潛伏著導致“一國兩府”的政治風險。倘若大陸方面正面承認台灣方面所謂的“治權分立”,則暗含著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存,進而產生連帶承認台灣當局統治台澎金馬地區合法化的實際效果。該論述一方面反映出台灣當局在“一中”名義下積極尋求與大陸互動之連接點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台灣當局旨在借用“治權分立”這樣一個低度敏感的字眼來獲取大陸方面的認可或默許,進而捍衛和凸顯其與大陸對等之主體性身份的用意。
由上可見,儘管兩岸“憲法”所宣示的領土主權範圍相互重疊,但這未必體現了“一個中國”原則。從法理上說,只有在互不承認對方、堅持單一主權的情況下,兩岸“主權重疊”才能體現“一個中國”原則。若舍此條件,兩岸雙方共同承認“主權重疊”,則要麼會導致承認“兩個主權”,要麼會導致“重疊的主權”空心化,進而使“一個中國”虛體化。這一情勢下“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政治意涵,與“一國兩府”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從另一個(即“國家權力”)角度換了一種表述而已。正因如此,對大陸方面而言,倘若貿然接受“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述,著實潛含著一定的政治風險,如此一來,謹防台灣方面藉“治權分立”名義從事“主權分裂”的圖謀,實為大陸方面應有之戒備。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主權重疊,治權分立”論在台灣地區頗有市場,但該論述在大陸地區僅為個別學者的一種觀點、主張或提法,並非官方論述。大陸官方一直不承認“中華民國”,自然也不會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治權”,故大陸官方從未在其規範性文件中使用這一表述。
(二)“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論
馬英九上台主政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提出處理兩岸政治關係的基本準則為“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⑲
所謂“互不承認主權”是主張在兩岸之間堅持單一主權主體,雙方都聲稱自己的領土主權涵蓋對方,且雙方都不允許在自己領土(全中國)內有另一主權國家存在。堅持認為兩岸互不承認主權,只承認自己是唯一主權主體,只有這樣才符合“一個中國”;反之,相互承認主權便打破了“一個中國”框架,從而導致“兩個中國”。
所謂“互不否認治權”是指兩岸雙方不要否認彼此在自己有效管轄區域內的有效統治權,其實質是要大陸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的統治權與合法性。因為在馬英九當局看來,該論述既可維持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憲法一中”精神,又符合目前海峽兩岸的現實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理上擁有對大陸和台灣的主權,但實際上治權僅及於大陸;“中華民國”在法理上同樣擁有對台灣和大陸的主權,但實際上治權僅及於台灣。⑳
由陳水扁時期“互相承認主權”到馬英九時期“互不承認主權”的變化,其所折射出來的政治意涵是:台灣方面的政治訴求開始由“主權國家”降至“主權政府”。目前民進黨人士亦有所鬆動,在“台灣主權獨立”訴求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開始轉向要求大陸方面承認台灣“治權獨立”。對於這一回歸“治權”層面來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及其安排的主張,大陸方面應給予適度肯定;因為相較於陳水扁當局堅持在“主權分立”基礎上處理兩岸關係的做法,其畢竟有所鬆動,這無疑是朝“一個中國”方向挪進的可喜一步。就馬英九當局的這一兩岸政治關係論述而言,其前提是互不承認對方的主權,即台灣方面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合法性,而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之合法性;而大陸方面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之合法性,而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合法性。這與大陸方面的期許雖有些落差,但其畢竟主張單一主權,堅持兩岸同屬實體意義上的“一中”。興許這是大陸方面對“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論既未肯定也未否定的原因之一。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大陸方面未予否認的是馬英九當局對待“一中”之相對進步的政治立場,而非認可其關於“一中”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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