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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中央對香港自治有監督權天經地義
http://www.CRNTT.com   2014-06-26 01:08:56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教授(中評社 王永雪攝)
  中評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林艷 王永雪)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教授6月25日下午參加在京舉辦的“香港白皮書座談會”,對白皮書的有關論述做出解讀。他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不論自治程度多高,仍然是地方自治,不是獨立,中央對它如何實行自治擁有監督權天經地義。

  “香港白皮書座談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報告廳舉行,由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協辦,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饒戈平教授主持。此次座談會是香港白皮書發佈後,在京舉辦的最為重要的一場有關香港問題研討會,因此現場引發了港澳媒體的熱烈關注。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在闡明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時指出:“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這一論斷引起了香港社會一些人的非議,有人聲稱“監督權力”是新概念;有人指責,中央的“監督權力”沒有法律基礎,是“僭建”的權力;有人甚至表示這個新提法“與基本法中‘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原則相違背,基本法已名存實亡”。事實真的如此嗎?鄒平學認為,這裡有必要論法講理,以正視聽。

  鄒平學表示,無論基於法理還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擁有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毋庸置疑,根本不是什麼“僭建”的權力。事實上,中央擁有的全面管治權本身也包含監督權力,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是中央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應有之義。中央的監督權力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對立的,它們的共同目的都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它們都必須依法行使,遵循法治原則。

  第一,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有充分的法理基礎。鄒平學說,首先,這是中國擁有對香港的主權所決定的。主權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中國自古以來就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制定香港基本法、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決定在特區實行的制度,是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必然結果。恢復行使主權有多種形式,其中就包括行使管治權和監督權力。設計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內容,無論是規定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規定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還是規定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權力以及授予香港特區多大範圍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以國家主權歸屬於中央、中央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和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各個地方的監督權力這一根本的政治現實為前提和基礎。

  其次,這是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所決定的。鄒平學說,從中外主流的公法理論對單一制的研究來看,有三點共識:單一制的理論非常強調國家管治權力源於中央、集於中央;單一制的根本原則在於地方沒有主權特性,地方沒有獨立於中央的權力;單一制的制度形態突出強調中央對地方的絕對控制權以及地方權力性質的授權性,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的具體內容及其變化發展均單方面取決於中央。所以,在單一制國家裡,任何地方包括特別行政區沒有固有權力,沒有剩餘權力,地方權力都來源於中央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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