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體現於治權
在“一國兩制”的架構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行政管理權、以及一定的外事權等,中央政府則掌握涉港國防、外交、政制主導、人事任命、基本法修改和解釋等權力。鄧小平特別強調兩個方面,一是在香港駐軍,二是使香港穩定。鄧小平指出:“我們解決香港問題的立場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我國政府在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後,有權在香港駐軍,這是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象徵,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也是香港穩定和繁榮的保證。請代表和委員們充分相信,只要按照我國政府的政策辦事,香港問題是會得到圓滿解決的,真正愛國的、愛香港的人是不會失望的。”⑩鄧小平還指出:“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中央的政策是不損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會出現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事情……有些事情,比如1997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干預首先是香港行政機構要干預,並不一定要大陸的駐軍出動,只有發生動亂、大動亂駐軍才會出動,但是總得干預嘛!”⑪
理順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使主權合理體現於治權,有利於保障一國兩制的流暢運轉,有利於保障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有利於保障香港人的利益和認同。
地方自治應有限度
台灣問題較之港澳問題更有複雜性、艱巨性、長期性;“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也將更具包容性、開放性、創造性。兩岸統一後,台灣除了擁有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之外,還將保留軍隊等。但是台灣的“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沒有限度的“地方自治”就是“兩個中國”。鄧小平指出,台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我們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承認台灣地方政府在對內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區政府,但同其它省、市以至自治區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它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⑫
按照鄧小平的思路,沒有限度的“完全自治”可能變成兩個中國或一個半中國;中國的國家結構因“一國兩制”賦予港澳台高度自治權,可以說有聯邦性質,但仍是單一制而非聯邦制。台港澳雖然擁有區別於中國大陸其它地方政府的高度自治權,但是在本質上是一級地方政府而非與中國大陸平起平坐的政治實體。
總之,鄧小平關於“主權”與“治權”問題的重要論述,對今天科學理解和正確“一國兩制”在港澳地區的實踐以及在台灣問題上的落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註 釋
①鄧小平:我們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2頁。
②《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上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7月,第31頁。
③鄧小平:答美國記者邁克·華萊士問,《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70頁。
④鄧小平:國家的主權和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48頁。
⑤鄧小平:結束嚴峻的中美關係要由美國採取主動,《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31頁。
⑥鄧小平:堅持社會主義,防止和平演變,《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45頁。
⑦鄧小平: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87-88頁。
⑧《鄧小平思想年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5月,第476頁。
⑨《鄧小平思想年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5月,第482頁。
⑩《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下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7月,第978頁。
⑪鄧小平: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221頁。
⑫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0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12月號,總第20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