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日電/新華社授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內(四至範圍附後),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但是,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除外。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在3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四至範圍
(一)平潭片區共43平方公里
四至範圍:港口經貿區塊16平方公里,東至北厝路、金井三路,南至大山頂,西至海壇海峽,北至金井灣大道。高新技術產業區塊15平方公里,東至中原六路,南至麒麟路,西至壇西大道,北至瓦瑤南路。旅遊休閑區塊12平方公里,東至壇南灣,南至山岐澳,西至寨山路,北至澳前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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