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9日電/除了行政任命和市場選聘的高管薪酬必須有所區別之外,同為行政任命的高管薪酬,壟斷行業和競爭性行業的也要有所區別,避免形成薪酬方面的不公。
媒體報道,“限薪令”下,2014年部分上市國企高管薪酬降低,但仍有一些高管存在職務消費額度、隱性福利高過工資等問題,一些企業甚至明目張膽給高管“突擊漲薪”。其中,總部位於湖南長沙的一家地方國企,2013年年報披露其董事長、總經理年薪分別為18.51萬元和34.58萬元,但到了2014年,卻分別漲至87.34萬元和72.95萬元,漲幅高達2至5倍。
在“限薪令”下,多數企業已經做出了較為積極的調整與控制,但有一些企業高管,仍在想方設法做著各種各樣的變通,滿足長期以來養成的“大胃口”習慣。媒體報道沒有點出長沙這家國企的名字,如果是競爭性國企,因為高管管理有方致企業利潤增長,漲薪倒無可厚非,但若是壟斷國企,這樣的漲法,吃相未免太難看。
需要面對的是,限薪政策與激勵機制確實存在一定矛盾。特別是完全競爭性企業,如果把薪酬捆得太死,對高管積極性的調動也會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尤其在同一家企業,如果行政任命的高管與市場聘用的高管薪酬相差太大,行政任命的一方就會千方百計地“克扣”市場聘用一方的薪酬,使雙方發生矛盾。否則,就只能通過各種暗道彌補心理上的失衡,使限薪政策成為擺設。
這也意味著,對國企高管薪酬管理,也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和完善,切不要一限了之。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公開化與市場化相結合,讓高管們的薪酬拿得明白、用得放心、幹得開心。
從公開化來說,所有國企高管的薪酬,都要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開,包括基本薪酬、激勵薪酬、任期薪酬,都要能夠經得起輿論和公眾的“挑剔”、“挑刺”,真正做到陽光、透明。
事實上,對國企高管來說,薪酬並不是衡量其收入高低的唯一標準。因為,對絕大多數國企高管來說,職務消費也是其他所有制企業不能相比的一大“優勢”。也就是說,單純看薪酬,確實不高,再看看職務消費,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即便職務消費不能進入個人口袋,也可為自己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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