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陳宜民曾辯稱,他事先沒有安排挪用360萬元用於企業驗資,楊某、祝某事先也沒有向他匯報,他的行為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經查,證人楊某、祝某均證實,2008年下半年,陳宜民和他們商議註冊成立巨野國泰建材有限公司,並商定註冊資金為360萬元。2009年1月初,陳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財政上的錢把資驗了,驗資後趕緊把錢抽回來。而且陳宜民在偵查階段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認。
他也是行賄人
陳宜民受審廣受關注的一個原因是,他曾是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劉貞堅的行賄人。今年1月30日,劉貞堅受賄一案在濰坊中院公開審理。檢方共指控劉貞堅44筆犯罪事實,其中41筆犯罪事實均為收受下屬賄賂,這其中就有陳宜民。
2007年10月的一天,陳宜民敲開了時任巨野縣委書記劉貞堅的家,兩人坐在客廳談論工作上的事,但很快,陳宜民挑明了此行的真正來意:縣裡快換屆了,他想進縣政府班子,想當副縣長,請劉貞堅幫忙關照。臨走時,陳宜民留下了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
這次走動的確非常奏效。2007年換屆時,劉貞堅在組織考察、民主推薦過程中推薦陳宜民為副縣長人選。當年12月,陳宜民如願當上了巨野縣副縣長。
主動交代行賄
法院經查,陳宜民是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的,屬於自首。劉貞堅受賄一案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陳宜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陳宜民在貪污犯罪中雖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自願認罪,其親屬積極代其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宜民向辦案機關提供了劉貞堅受賄罪的重大線索,經查證屬實,屬於重大立功表現,可對其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