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清良在2005年~2010年五六月間,利用擔任太遠鐵路局總調度長、運輸處處長、太原鐵路局副局長期間的職務便利,接受曲沃××焦化公司張×1的請托,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解決鐵路運輸計劃等問題,單獨或夥同情婦鐘某,先後多次收受張×1的款物折合人民幣200餘萬元。
據知情人士透露,判決書中所涉“張×1”系同一人,是福建商人張某某。“鐵道部窩案爆發後,張作為證人作證,他自己還在辦自己的公司,用自己的煤炭生產綫,仍可以招標。”上述知情人表示。
另一位正在辦理某市委書記受賄案的律師介紹,該案馬上就進入審判階段,行賄人有誰、額度多少等信息均已確認,但是給該書記行賄的公安局長、區委書記、縣委書記均仍在職工作。
“因為行賄所得到的實際利益或者收益,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沒收的。但不追究行賄人,這一部分就沒辦法收繳了。”倪澤仁表示。
於是,不知深層緣由的公衆,看到行賄人最終被“輕處”,往往就此釋放負面評價,甚至猜疑四起。但事實上,這背後確有可值得討論的根由,涉及法規,更涉及真相,比如這個所謂的“行賄人”,雖然是一個被索賄的對象,但有巨大立功表現呢?
“輕處”背後邏輯
“每一個落馬的地市官員背後,都有數十個乃至數百個行賄人;一個央企老總出事,其下屬幾十個公司部門經理都會因行賄而被協助調查。”一位檢察機關的副檢察長表示,不僅行賄人數衆多,行賄金額也令人瞠目,動輒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
“中國是個熟人社會、人情社會,再加上我們從計劃經濟年代走過來,人們形成了‘有事找熟人’的觀念,而找熟人往往是拿錢開道的。最初是用禮品,禮節性的意思意思,可事情大一些,關乎升官發財的事情,禮品力度就不够,必須拿錢收買了。”上述副檢察長表示,民間甚至有“人托人能搬動泰山”的說法,這是行賄人數量驚人的一個基礎背景。
“我們查處了一個市委書記,查到直接行賄人有60多人,但實際上潛在的行賄人更多。”一位反貪局局長表示。
該局長表示,首先,查處一個官員,可能牽出數十人乃至上百的行賄人。
“查處了一個縣委書記,該縣80%的科級幹部可能都會牽扯進來,這也給辦案帶來很大挑戰。”該局長告訴本報記者。
“目前來看,經過近兩年的反腐推進,不收手頂風上的‘老虎’越查越少了,但是下邊的‘蒼蠅’還沒有收斂。這些人在受賄的層面裡屬於第三層面,這個群體也是龐大的縣處級。”該局長表示。
查閱那些由查辦案單位人士撰寫的文章,不難發現,區縣級官員往往被認為是“賄賂主要目標”。撰文者往往總結認為,這一現象與該層級官員權力運行狀態有關,更與其面對的下屬、商企業數量有關。
“實際上受賄案件查處成功,是行賄人配合的結果。行受賄雙方往往一對一進行,檢方很難拿到證據。如果行賄人不配合,對受賄罪的指控就很難落實。”倪澤仁表示,配合的同時相對應的則是有可能從輕處理。
出於各種綜合的考慮,一旦檢察機關有要求,行賄人基本都會選擇配合。
京師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許浩介紹,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行賄者都會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以求從輕判刑或緩刑。
“一個官員被提起公訴後,其身後總有幾個甚至幾十個買官的官員和逐利的商人協助指控,正是在這個程序中,這些行賄的官員、商人,完成了從一個行賄人到污點證人的華麗轉身。”倪澤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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