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行賄賬本,一方面是被索賄者的一種“自保”,另一方面,也是一些行賄人對受賄對象不“信任”、旨在威脅其就範的行為。這類賬本往往會成為查辦案時的重要綫索。近年一些舉報中,這類賬本出現的頻次并不低,足見行受賄雙方之間的“利益鏈”,并不會輕易變為堅固的“信任鏈”。
有觀察人士撰文指出,“官商”間的“賄賂信任”度,似乎要比“官官”之間更差一些,并指出這一現象源於官場的更為封閉、保守。
國企“賄款”出處
與商人行賄和官員行賄不同,央企國企的下屬公司向上級行賄的特點是,其賄金的來源則多為以貪污手段套取的的國有資金。
以中鐵電氣化局原總經理劉志遠受賄案為例。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劉志遠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電化局所屬的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鄒某甲的請托,為該公司在承接房建工程及鄒某甲職務晉升方面提供了幫助,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其先後13次在北京香格裡拉飯店、辦公室、電化局食堂外收受鄒某甲等人所給予的人民幣310萬元、歐元2萬元及共存有人民幣6萬元的銀行卡2張。
證人之一鄒某甲證實:“現在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市場就那麼大,要有工程一方面要有技術,另一方面還要有領導支持,劉志遠是一把手局長,他的支持是最重要的。我們為工程的事多次給他送過錢。”
鄒某甲在證言中多次提到“通過建築公司總會計師吳某乙從公司准備了30萬元”“帶著公司准備的20萬元”向劉志遠行賄。
那麼,“公司准備”的賄款從何而來?
“一般這樣的錢都是辦公室主任到財務那裡打借條,把幾十萬元錢拿出來,交給領導。領導送完錢回來,會安排辦公室主任把那錢處理了。”相關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對於做工程的公司來說,處理行賄款的方式很多,比如編一個名單領工資,編一個增加成本的采購,某一項目追加預算,或者弄些正式的發票報銷,從賬目上根本看不出來。
“下屬公司用欺騙的方法或者貪污的手段套取了國有資金,以單位的名義送給上級,或者相關領導以個人的名義送給上級。”倪澤仁表示,但無論以什麼名義,大部分都以個人行賄來認定。
“實際的行賄人給公司爭取到了工程項目,對他本人來說業績增加了,用這個錢跟領導搞好關系了,有工程幹,發點獎金福利負擔不重了。”劉志遠案辯方律師倪澤仁表示。
而利用公款行賄,對於個人的利益回報也是立竿見影的,鄒某甲在證詞中即表明:“我是在劉志遠當局長期間當得建築公司總經理及局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的,這都少不了劉志遠的關照和支持。”
“案件當中的證據都是全的,辦公室主任、財務主管,都作為證人作證,借據、憑證、票據等全部核查,所有的賄金和票據全能對上,最終證實,用於行賄款項全部為公款。案卷即達六七十本。”倪澤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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