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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兩岸各政治力量關於1949年繼承問題的論述比較表 |
另兩種說辭:“政府繼承未發生論”與“國家繼承論”
在政府繼承問題上,除了上述“(完全)政府繼承論”與“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兩種對立的說辭之外,還有以下兩種:
1、“政府繼承未發生論”
這主要是兩蔣時期的觀點,目前馬英九當局關於“一國兩區”的論述也帶有該說辭的痕跡。其主要觀點是:兩蔣時期的國民黨政權基於維護“中華民國”法統地位的考量,堅持“一國(中華民國)一府”,從根本上不承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的合法性,認為大陸政權是“中華民國”內部出現的叛亂團體,“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其領土主權範圍包括外蒙古、大陸地區和台澎金馬地區;儘管“中華民國政府”暫時退據台灣,但要光復大陸,實現國家統一。兩蔣時期的國民黨政權在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合法性的情況下,必然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任何)政府繼承,這種觀點即為“政府繼承未發生論”。馬英九上台主政後,重返“一中”軌道,在法理上堅持“互不承認主權”,並提出“一國兩區”論述。倘若僅從法理層面來分析,馬英九在1949年的政府繼承問題上的態度亦屬於“政府繼承未發生論”;而從事實層面上看,馬英九當局的實際行動卻並非完全如此,其在很多場合的表述都隱含著承認大陸政權合法性的意蘊,故在事實上應屬於“不完全政府繼承論”。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馬英九時期和兩蔣時期均秉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但二者有所不同,前者僅在法理論述上堅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而在實際行動上卻堅持“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後者不論在法理論述抑或實際行動上均堅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
2、“國家繼承論”
此為“台獨”論述,⑩其主要觀點是:1949年後,雖然“中華民國”退出了中國大陸,但它在國際社會直到1971年才退出聯合國,迄今仍在台澎金馬地區及周圍海域實施有效管轄。“中華民國”的版圖雖然大大縮減,但它並未被消滅。其所謂的論證“理據”是,中華民國自1912年以來就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1945年外蒙古從中華民國中分離出去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國;1949年中共通過暴力革命又從中華民國中分離出去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此,“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範圍僅縮限於台澎金馬。儘管因兩次國家繼承致使“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大為縮限,但其依然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上述論述的錯誤之處在於,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非是從中國分離出了一個新國家,而是一個國家在內部因革命或戰爭而導致的政府更迭,其引發的是政府繼承,而非國家繼承,這與1945年外蒙古分離而引發的繼承問題有所不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所謂外蒙古“獨立”,其實是屬於國際法上的“分離”,其引發的是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問題)。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中,儘管雙方名稱均帶有“國”之字樣,但在此語境下,“國”的實質含義是政府,而非真正意義(或現代民族國家意義)上的“國”。從國際法上看,中國依然只有一個,它所發生的變化只是中國內部中央政權的更迭,並沒有從中國分離出一個新的國家。這種繼承不屬於“國家繼承”,因為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情況,除了通常由領土變更事實而引發之外,“國家繼承”關係的參加者是兩個以上不同的國際法主體,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並沒有引起“領土變更的事實”(這點也可從雙方有關的法律文件都承認“一個中國”並堅持領土不得變更獲得證明),也沒有引起國際法主體的變化。
現實中,無論是中華民國繼承大清,抑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雖幾經遞嬗,但仍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這正如世界近代史上的法國,隨著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不斷變化,先後經歷了君主立憲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更替,直到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才得以誕生;二次大戰後,法國又相繼建立了第四共和國和第五共和國。這期間,不論其名稱如何變化,世界上的法國只有一個。⑪對於此類現象,奧地利國際法學家菲德羅斯指出:“一個國家不因革命而消滅,也不因政變而消滅。這個原則不僅為國際法學說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國際慣例所一致同意的。”⑫因此,國民黨政府被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取代,以及“中華民國”改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實,並不影響中國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繼續。“國家的同一名稱並不是國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須的,一國可以改變其名稱而不喪失其同一性”。⑬通過政府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了中華民國的一切合法的國際權利。⑭
另外,兩岸雙方的聲明和立場也表明,1949年中國內部的繼承並非國家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1949年10月成立以來,從未主張自己是新獨立國家,而是堅持聲稱自己是中國的代表政府,在聯合國席位問題上亦一貫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1949年中國人民推翻國民黨政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新的中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理當享有中國在聯合國一切合法權利”。從台灣方面來看,國民黨政權敗退到台灣後,雖已失去對99%的中國領土的控制,但卻未主張自己是“不同於中國的另一國家”,仍堅持自己是中國的正統政府。⑮
可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與1945年外蒙古的分離建國是性質不同的兩個重大事件,兩者所引發繼承問題的性質迥然不同。台灣方面故意將二者混同,其目的無非是藉此來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
梳理與總結
大陸方面自1949年以來,一直堅持“(完全)政府繼承論”,旨在堅持“一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府”、為最終統一台灣奠定法理基礎。迄今為止,儘管對台政策出現過幾次調整和變化,但支撐政策的法理基礎始終未變。
然而,台灣方面的情況卻比較複雜,其大陸政策及其所依賴的法理基礎,前後不斷變化。台灣兩蔣時期堅持“政府繼承未發生論”,旨在堅持“一國(中華民國)一府”、為反攻大陸奠定法理基礎。李登輝主政前期(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開始在不同場合承認大陸政權的合法性;同時,台灣藍營政黨及部分人士也開始提出“不完全政府繼承論”,旨在為“一國兩府”、“一國兩治”或“一國兩體(即一個中國內部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等兩岸政治關係定位提供法理依據。李登輝主政後期和陳水扁時期,拋棄了從政府繼承角度來論述兩岸關係,轉而用國家繼承理論來論證“一邊一國”、“兩岸異國”,以便為其“台獨”活動提供法理支撐。馬英九時期雖然在法理上堅持“未發生政府繼承論”,以便為其“一國(中華民國)一府(中華民國政府)兩區(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提供法理支撐;但在事實上卻堅持“不完全政府繼承論”,強調“兩岸對等,互不隸屬”,實質上是堅持“一國兩府”、“一國兩治”或“一國兩體”等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備註:儘管馬英九當局並未直接使用“一國兩府”、“一國兩治”等語詞,但事實如此),其在這一點上與李登輝主政前期的主張並無本質區別,只是更含蓄一些而已。正因如此,馬英九當局的法理論述與實際行動之間一直存在著較大落差。為了明晰起見,現將上述關於兩岸繼承關係論述的各種觀點彙整如下,參見表9-1。
表9-1:兩岸各政治力量關於1949年繼承問題的論述比較表
(圖表來源:作者自製)
從“三C”關係看“中華民國”問題
要真正認清所謂“中華民國”問題,就必須釐清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和“中華民國(ROC)”三個概念的意義及它們之間的邏輯關係。由於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和“中華民國(ROC)”三者的英文名稱中均含有大寫“C”,為了表達方便起見,此處稱三者為“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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