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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光明網時評:莫讓公權之用淪為私權之爭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21 13:26:14


  中評社北京3月21日電/日前,湖南省岳陽縣筻口鎮村民董先生致電法制晚報新聞熱線稱,因一件案子與法官發生糾紛,雙方互毆,董先生面部被法官咬傷後已經毀容,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法制晚報》3月19日)當事法官何先生說自己手指同樣被對方咬傷,岳陽縣法院3月19日發布情況說明稱,堅決依法處理。(《法制晚報》3月20日)

  要是非要就這起事件分出個誰錯得多一些,法官本應帶頭守法,豈能付之於暴力將他人咬傷?無論在公眾觀感上,還是從最終法律責任劃分的角度,顯然該名法官要錯得更多一些,也需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事實上,嚴格說來,該名男子和法官都已經觸犯了法律。雖然事件起因於該案判決書主文存在涉案金額上的重大筆誤,同時,男子還對法官對案件的實體判斷存在不滿,但男子卻對法官進行跟蹤並在公共場所進行辱罵,這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該法規定,“追逐、攔截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法官此時要做的應該是錄像取證並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對攔截者進行處理,若是公安不作為,還可以對當地公安提起行政訴訟。遺憾的是,法官並未訴諸法律,而是選擇親自出手制止,因“推了一下對方”導致雙方互毆,在此過程中,更因董先生將其手指咬住,而將其面部咬成輕微傷,隨後在憤怒中,還在路邊找了一把殺魚刀,一直將董先生追著進了派出所。這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上,也是打架鬥毆和追逐他人的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就說,目前,雙方是否需要被追究治安處罰責任,取決於雙方是否能夠達成調解。否則,兩人都須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

  實際上,近年來,當事人因對案件不滿對法官進行傷害以及法官面對當事人糾纏選擇以暴易暴的惡性事件屢見報端。究其根本原因在於,這些人混同了法官兩種身份。法官既是對糾紛作出依法判斷的公共權力行使者,同時,也是各類人身財產私權利的持有者。法官顯然難以滿足各方當事人的所有訴求,而一些敗訴者則因對法官公權之用的不滿,轉化為對法官私權利的打擊報復。必須注意到,不僅在司法權行使領域,其他公權力也是一樣,公權之用時有淪為私權之爭,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互相傷害不斷上演。這是整個社會的悲哀,更是法治規則底線的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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