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試析台灣社會的“2300萬人決定論”(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15:35


圖1:國家主權-人民主權-民主三者關係示意圖
 
  (一)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關係解析

  按照現代民主國家的生成原理,在正常狀態下,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是統一的,因為國家是基於人民的同意或認可進行權利讓渡而形成的政治共同體。然而,兩者並不盡相同,具體表現在:

  第一,具體內涵不同。國家主權包括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具有對內和對外兩個面向。在對內面向,即相對於國家內部的其他政治權威而言,其是高於國內其他政治機構的最高權威;在對外面向,即相對於國際社會的其他主權國家而言,其是一個國家對外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權威。而人民主權僅與對內主權有關,與對外主權幾乎無關。在對內主權面向,主權歸屬問題是劃分政權性質和政體形式的一個重要標準,按照主權歸屬於個人、部分人或全體人,可將對內主權分為君主主權、議會主權、人民主權。在國家主權發展史上,先後出現過君主主權、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這三種主權形式曾先後出現過,並在部分國家延續至今。所以,人民主權是國家對內主權的一種形式,其面向僅針對國家內部最高權力的歸屬。換言之,人民主權是相對於君主主權和議會主權而言的概念。

  第二,邏輯時序不同。在國家建構及其建設的邏輯時序上,國家主權先於人民主權,國家主權必須與領土相聯繫,通常先有國家建構,然後才能確定這個國家的領土範圍,這個領土範圍內的“人民”就是人民主權中的“人民”。若沒有國家建構,就談不上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即主權)屬於哪些人民的問題。換言之,倘若沒有國家主權,也就談不上人民主權,因為人民的範圍無法確定。所以,人們在論及人民主權時已經隱含著一個前提,即國家疆界範圍已經確定。通常情況下,確定疆界範圍的依據和標準就是沿循歷史上所形成的疆界,這個疆界範圍內的“部分人民”不能單方面改變此疆界(即領土主權歸屬),倘若要求變更,則必須經過該國全體人民的同意,或者至少要經過代表全體人民的中央政府的同意。⑦

  第三,強調側重不同。國家的四個要素包括領土、主權、人口和政府。只有具備這四個要素的政治共同體,才可以是主權國家。反過來說,只要是一個主權國家,就會具備這四個要素。國家主權體現在領土上就是領土主權。領土主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其領土內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力,處於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轄。領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失去了領土主權,國家主權就失去了依託。正是基於領土主權對國家主權的重要意義,國際法和國內法均認為,領土主權的完整性不應受到挑戰。破壞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就是嚴重侵犯其國家主權。人民主權則是針對基於一定領土之上的人民(人口)與其政府之間的關係而言的,側重於說明政府公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權和委託,以證明政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二)國家主權與民主關係解析

  自現代民族國家構建以來,只要有國家,就有國家主權。國家主權與民主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台獨”人士往往借著民主來對抗國家主權,比較典型的論述就是“民主拒統論”或“民主割據論”,該論述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必須從理論上加以澄清。

  就理論層面而言,國家主權與民主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兩者的聯繫大多是通過人民主權這一仲介連結起來的。概括起來,兩者的關係主要如下:

  第一,國家主權是實現民主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個人所屬的社會處於外國的奴役之下,那麼這個社會中的個人就不可能有自由,⑧也不可能享有真正的民主權利。堅持國家主權,就是要堅持國家的政治獨立,從而為實現民主奠定政治基礎。在通常情況下,個人的民主權利是基於所屬的國家擁有獨立主權而存在的權利。通常的建構邏輯是,先有獨立的國家主權,才可建立起該國內部的人民主權;然後才能建立落實人民主權的民主體制;最後再通過民主體制表達民意。故從時序上看,國家主權→人民主權→民主→民意,依次而建。從結構層次上看,國家主權問題是最高層次的政治問題,是先要解決的問題。民主是主權國家建立後如何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問題,是基於主權問題之後的第二層次的政治問題。總而言之,沒有獨立的國家主權,就沒有民主可言;主權國家建立後,通過立憲賦予公民民主權利,但公民民主權利的行使不能衝撞或挑戰國家主權。

  第二,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政治權威,其體現為權利時則為本源性權利;而民主權利則是民主國家裡的公民為實現當家作主而擁有和行使的權利,是派生性權利。國家主權(包括主權權力)是全體公民意志(即公意)的集中體現,“部分民意”不能挑戰“公意”。按照現代民主國家的生成原理,在正常的狀態下,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是統一的,因為國家是代表人民的組織,國家是基於人民的權利讓渡而形成的政治共同體,這個共同體一旦形成,人民中的個體或部分均要服從它,該共同體就在價值上和事實上高於組成它的個體或部分,因為這個共同體在主權上是“公意的運用”。⑨

  第三,兩者聯繫的非必然性。國家主權與民主之間雖然存在著先行與後繼的關係,但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前因與後果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國家主權對於建立一個以民眾意願為基礎的國家政體是必要的,但並非一個充分自足的原則。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並非一定是民主國家,也可能是專制國家。換言之,國家主權並不必然地導致民主,它與民主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

  第四,國家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只能共有共享,其變更必須由這個國家的全體人民(即共同所有者)共同決定,而不能僅由該國家的部分人民(即部分所有者)單方面決定(除非得到了另一部分所有者的同意),否則會損害另一部分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部分所有者只能就該部分所有者的內部事務自我決定,但若涉及與另一部分所有者之間的關係,則不能單方面自我決定,必須與另一部分所有者進行協商。而民主(權利)是可以分割的,因為民主要通過具體的行政區劃制度和行政層級制度來實現,這樣民主單位就會出現,在各個單位內部,人民可以自我決定內部事務。

  (三)人民主權與民主關係解析

  人民主權論是對主權正當性的一種闡釋。就國內目前可以查到的憲法文本來看,大都規定了人民主權。據亨利·範·瑪律塞文(Henc van maarseveen)等對世界142部憲法的統計,有118部憲法裡規定了人民主權。⑩學界一般認為“人民主權”是國內政治中最高、最終極的權威,但就主權的現實樣態來看,人民主權只能作為集合概念存在。⑪人民主權是現代民族國家的立國基石,民主則是人民主權在立國之後的具體形式和實現方式,但兩者並不盡相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權利性質不同。人民主權是人民作為一個整體在一個國家內部所享有的權利,是集體權利,⑫其主體必須是“人民整體”,“人民整體”中的“部分人民”或“個人”不能成為人民主權的主體;人民主權是抽象的整體性權力,不可分割、不可轉讓、不可量化。然而,民主的權利主體既可以是“整體人民”,也可以是“部分人民”;民主權利是具體的個體性權利,可以分割、可以委託、可以放棄、可以量化。

  第二,概念層次不同。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人民主權強調一個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屬於人民,解決的是權力歸屬問題;而民主則強調在確定人民主權的前提下,如何去實現人民主權,解決的是如何治理國家的問題。其二,人民主權側重於政治哲學層面的民主理念,主要強調權力的來源;而民主權利則是側重於民主實踐來說的,主要強調權利的擁有和行使。兩者不是同一層次的概念,人民主權屬於第一層次,而民主權利屬於第二層次。

  從上述(一)、(二)和(三)的分析來看,國家主權、人民主權和民主不是同一層次的概念。具體說來,國家主權分為對外主權和對內主權;對內主權又分為君主主權、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人民主權的實現形式分為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直接民主分為古典的公民大會、抽籤擔任官職和輪流擔任官職等,以及現代的公民投票、基層自治、聽證會和陪審團等,在當代主要作為間接民主的重要補充;間接民主一般指西式代議民主,又可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是目前世界上最主流的民主制度形式。如圖1。

  (圖1:國家主權-人民主權-民主三者關係示意圖)

  從民主在這個體系框架中的位置可以發現,其僅僅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或國家的某一行政區域內部落實或實現人民主權的一種方式,它只能決定其區域範圍內的重大事項,而不能決定與他者共同體(外國或其他行政區域)的疆界。若一個主權國家欲改變與其他主權國家的疆界,則需要根據國際法與他國進行協商,單方面改變領土疆界是非法的無效行為;若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一行政區域單位欲改變與其他行政區域單位的劃界,除了雙方協商通過之外,還要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否則即是非法無效行為。

  (四)三者關係視角下的“民主分離論”和“民主拒統論”

  釐清國家主權、人民主權和民主的關係,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刻地剖析並揭示台灣社會“民主分離論”和“民主拒統論”的問題所在。

  第一,在通常情況下,疆界包括國家之間的主權疆界和國家內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行政疆界;前者是一個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後者是主權國家通過憲法進行內部行政區劃完成的。台灣與大陸的邊界不是國家之間的疆界,而是行政區劃意義上的行政疆界。固然,台灣與大陸的行政管轄界限比較特殊,但並未改變其作為中國內部不同行政區域單位之間界限的性質。

  在一個正常的統一國家裡,本來應是以“主權疆界”來確定“民主範圍”(儘管主權疆界內並非均衡地同步實行民主),兩者是同一的,但台灣問題的複雜性在於,在中國這樣一個內部存在“分裂分治”的國家中,台灣當局率先在台澎金馬地區完成了民主化改造。在台灣地區完成了民主化後,不斷重複著的民主實踐以及選舉政權的本土化進一步增強了台灣與大陸地區的異質性,久而久之就強化了台灣民眾的“主體性”意識,進而使得他們誤將“民主範圍”當作了“主權疆界”。然而,台灣的“民主範圍”與其“憲法”上的領土“主權疆界”並不一致,於是“台獨”人士就開始以民主來切割主權,將“民主範圍”界定為“主權疆界”,以達到“民主割據”、“事實台獨”的目的。事實表明,如果在解決國家統一和國家認同問題之前,某一地區率先實行民主化,則這一地區的部分民眾很容易誤將“民主範圍”當作“主權疆界”,進而引發國家認同危機,產生分離主義。國家領土主權疆界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這不僅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國家統一的歷史依據。試問,為什麼大陸要與台灣統一,而不去和越南、老撾、柬埔寨等鄰國統一?就是因為台灣在歷史上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而上述三個國家在歷史上就與中國不同屬一個國家。

  第二,國家疆界的形成大致沿襲著一個歷史的傳統和習慣,該疆界內的人民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倘若一部分人改變這個邊界,必然會傷害到另一部分所有者的利益。中國在國家建構的歷史過程中形成了特定的主權疆界,這個疆界範圍包括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對此,兩岸“憲法”均有近乎一致的規定,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大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一部分;而目前台灣所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民國”(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華民國”(中國)的一部分,亦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領土主權為兩岸全體中國人民所共有,其中的“部分人民”不能單獨擁有,正如前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所說:“中國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中國,大陸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大陸,台灣也是包括2300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台灣”。⑬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