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機構應該保持信息公開
再回到中國的《慈善法》,除了立法本身,《慈善法》中的一些細節條款也值得關注。例如特地設置了第八章有關信息公開的條款。在對草案進行審議以後,另擬加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審計”等條款要求。這就體現出信息公開在慈善事業中的重要性。
提升透明度是非營利機構加強對捐贈人和公眾問責性的表現,關係到公益的核心價值。非營利機構享受稅收優待,這相當於政府將一筆本應用於公共事業,服務於納稅人的資金轉移贈送給了這些機構。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在直接或間接地向非營利機構投資,因此,非營利機構有著比商業企業更為廣泛的社會義務,它應該對社會負責,對所有的納稅人負責,對所擁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負責,如果非營利機構無法像它所承諾得那樣服務於社會需求,那麼它將很快喪失公信力。所以,向公眾保持信息公開,是非營利機構維持生存和發展的命脈,也是監管中最基本的環節。《慈善法》中對此加以強調,是很有益的舉措。
俗話說,“成敗在於細節”,接下來的關鍵問題在於:應該公開哪些信息,怎樣公開,如何統一業界標準,規範審計過程,加強執法。我國在這方面還處於起步階段,可以適當借鑒別國的經驗。例如美國國稅局對於不同類型或規模的非營利機構採取不同的報告要求,對於規模較大的公益機構,所要求遞交的信息相當詳盡。審計要遵循美國會計師協會制定的行業標準。這些報告都必須是完全公開的文件,是機構面向公眾和捐贈者的“臉”。機構一般會把報告發布在網上,有行業機構綜合所有報告供人們方便搜索,任何人也都可以向機構索閱。除了機構雇用獨立審計師審計外,國稅局的審計師每年會抽查機構的財務情況,年年都會有機構被要求遞交更多信息,繳納稅款或罰款,或吊銷免稅地位。政府出資部門、當地政府和捐贈人等,也會根據需要對機構或項目的財務進行審計。這些具體經驗技術有值得借鑒的地方。
對嚴格管控成本的建議
除了公開透明,在慈善法草案最新的2月4日修改稿中,第六章第五十六條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成本做出了10%的明確要求。對於中國的基金會和其他非營利服務機構而言,人們關心這些組織機構的運行成本是十分正常的。但是有兩個誤區需要避免。一是往往以傳統做善事的眼光來看待現代公益事業,潛意識地認為公益可以無組織成本,應該“免費”。二是由於長期以來中國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性質的社會事業由國家操辦,它們的人員、機構運行等相關成本已在有關行政開支中得到支持,這就容易低估公益機構的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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