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31日電/日前,民政部起草了《華僑在中國內地收養子女登記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了收養人應提交的八種材料,包括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家庭情況報告等。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華僑在中國內地收養子女登記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範華僑在中國內地收養子女登記行為,保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華僑在中國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收養登記。
本規定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管轄機關】辦理華僑收養登記的機關是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
第四條 【收養人提交材料】華僑應當通過居住國政府或者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養申請書;
(二)居住國主管機關同意其從中國內地收養子女的證明;
(三)體檢證明;
(四)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五)家庭情況報告;
(六)居住國居留權證明;
(七)中國護照複印件;
(八)2張2寸單人證件照片。
第五條 【收養繼子女提交材料】華僑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提交第四條第(三)、(四)、(五)項材料,但應提交華僑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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