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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慈善信托:成功“搶灘”還是錯位“登陸”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9-20 10:19:56


  中評社北京9月20日電/8月25日,民政部、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做好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為正在緊密籌備首單慈善信托產品的多家機構指明方向。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實施,中國慈善事業進入法治時代。這一天,共有9家機構的10個慈善信托產品“搶灘”潮頭。

  喧囂的浪湧之後,人們開始冷靜地審視這些模式的創新與問題。9月12日,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南都公益基金會在京聯合舉辦“慈善信托實踐案例研討會”。

  本次會議不僅有4家慈善信托機構負責人到場,還匯聚了行業內外與慈善信托緊密相關的人士,議題直指當前討論焦點,或將對未來產生長遠影響。

  “懸在空中的財產”

  “搶灘”的10個慈善信托產品中,基金會普遍擔任委托人、執行人或顧問的角色。其中,深圳發布的“中國平安教育發展慈善信托計劃”引來較大爭議。

  深圳市社會公益基金會(簡稱“深圳社基會”)秘書長楊欽煥介紹,該計劃資金來自於平安集團、下屬子公司的自有資金及內部員工的捐贈。其複雜之處在於,捐贈人向深圳社基會捐贈,由該基金會(法人)會同8個自然人(捐贈人等)聯合作為委托人,受托人是平安信托。同時,基金會、信托公司、平安集團子公司代表與外部專家組成理事會,決定資金的重大事項。此外,該信托計劃還引入“項目管理人”的概念,扮演項目篩選、執行等角色。楊欽煥介紹,“項目管理人”目前由深圳社基會擔任,但也可以替換。

  “深圳案例出現了雙重委托人和雙重受托人,平安公司和捐贈人既是捐贈人,又是委托人。”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說,“基金會放棄了受托人的角色,與捐贈方做共同委托人,接著又回來做執行人,無異於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

  另一個問題是,基金會作為委托人,將財產作為公益支出轉給平安信托,這意味著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了。那麼,轉移之後的財產所有權屬於誰?按照慈善信托規定,受托人是不享有財產的所有權的,“這筆財產就變成一個沒有法人,或者懸在空中的財產”。

  楊欽煥不同意“雙重委托人與雙重受托人”的說法,他反駁說:“信托財產被信托後,所有權本來就是要轉移給受托人的,從所有權形式表達上來看,財產所有權屬於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是所有權的形式持有人,實質上的財產所有人是受益人。”

  徐永光還對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慈善信托產品“藍天至愛1號”進行解讀:該產品首期3200萬元的金額中,有3000萬元來自兩家機構的捐贈,委托人是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受托人是安信信托。

  徐永光認為,慈善信托的設計特別強調委托人的權利——委托人應該是出資人,慈善信托資產處理應該完全遵循委托人的意願。但在“藍天至愛1號”這個產品中,捐贈人把錢捐給基金會後,基金會成了委托人,捐贈人就不是委托人了,今後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這樣做會把中國的慈善信托毀掉。”徐永光說,“這是成功‘搶灘’還是錯位‘登陸’?我認為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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