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研究法律關係的變化
所有新生事物的發展都常常會遭遇立法的滯後,無人駕駛汽車也一樣。
值得一提的是,身為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的李彥宏在2016年全國政協會議上的提案之一,就是加快制定和完善無人駕駛汽車相關政策法規。他在提案中建議,我國應盡快組織開展關於無人車牌照發放、行駛規定、事故認責等方面的研究,為無人駕駛汽車的研發、測試和商業化應用提供制度保障。
而定責問題也是李彥宏在提案中重點闡述的部分。在他看來,由於無人車還未大規模商用,現在這個問題並未凸顯,但按照自己對無人車“3至5年內實現商用和量產”的預測,屆時定責將成為重中之重。鑒於此,他建議,應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
那麼,無人駕駛該如何立法呢?
“無人駕駛立法,首先要釐清目前人類駕駛汽車情形下的法律關係,以及無人駕駛情形下,法律關係將發生哪些變化。”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很多企業現在都極其重視自動駕駛技術研發,而忽略了法律研發也是網絡產品研發的一部分這個道理。而未來,誰能在自動駕駛的法律設計中占得先機,誰就能在產品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劉春泉認為,無人駕駛立法首先可能遇到的問題,就是汽車生產製造廠商有可能出現軟件與硬件分離。“汽車廠商本來不是交通行為的參與方,上路行駛是駕駛人的操作汽車行為,但無人駕駛情形下,汽車廠商是不是交通參與人就會成為問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汽車硬件問題、軟件問題、交通設施問題,還是其他因素導致的,需要根據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確定。”
其次,過去交通事故都是駕駛人通過保險或者自行承擔的,假如無人駕駛情形下,人不干預汽車,發生事故,則要求乘車人承擔責任,似乎不合情理。那麼,事故風險要麼由乘車人投保的保險承擔,要麼由生產銷售汽車產品的軟硬件廠商承擔,風險從現在的分散在千千萬萬個駕駛員,集中到數量少得多的汽車廠商、軟件廠商。“現在汽車廠商對於缺陷產品召回本來就頭疼不已,如果再加上對每一起交通事故都要承擔責任,那麼,汽車廠商到底還有沒有動力生產和研發自動駕駛汽車?”劉春泉擔心。
此外,劉春泉認為,無人駕駛最終還是要有人控制,關鍵是誰控制、怎麼控制的問題。單就駕駛人來說,不僅涉及駕駛技能的技術問題,更涉及駕駛行為導致的違法責任問題,對人身、財產傷害的賠償問題,所以,僅僅解決了自動駕駛降低甚至免除人類駕駛技能需求,是不夠的。
“按照目前我的認知水平,自動駕駛哪怕能降低駕駛技能要求,恐怕還是必須要有一些道路交通法律知識、自動駕駛相關的技術知識。考慮到科技也需要循序漸進,比較可行的可能還是先從高速公路等路況較好情況下,汽車可以自動駕駛開始,在複雜路況一步到位無人駕駛,眼下尚有難度,如果先實踐了自動駕駛,逐步積累了經驗,今後發展成為完全無人駕駛,是完全有可能的。”劉春泉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