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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並建請“行政院”修正“國家安全法”賦予上訴權利。(中評社 梁雅雯) |
中評社台北12月22日電(記者 梁雅雯)“監察院”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國防部”在白色恐怖時期,國共處於對戰狀態時,破獲鹿窟、曉基地、玉桂嶺3基地,將中國共產黨在台最後基地瓦解,但有135人遭不當裁判,雖獲補償新台幣1億1690萬元,卻受限於“國家安全法”第9條無法上訴,至今留下案底。“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並建請“行政院”修正“國家安全法”賦予上訴權利。
鹿窟事件是1950年代白色恐怖逮捕行動中,株連人數最多的政治案件,導致當年台北縣石碇鄉的玉桂村完全清鄉滅村,從此從地圖上消失。事件發生於1952年12月29日,有36人死亡,400多人被捕。
以下是“監察院”新聞稿全文:
關於“監察院”調查‘鹿窟事件’期間,發現另有石碇玉桂嶺地區及瑞芳地區受害者,究玉桂嶺及瑞芳‘曉’基地是否為‘武裝基地’?村民有無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家屬迄今是否獲得平反、賠償或補償?有無提起再審、補償及其他救濟途徑可能”一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106年12月21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之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糾正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陳本江及陳通和於38年間奉蔡孝乾之命,建立鹿窟基地後,於39年間派員到玉桂嶺發展組織。幹部以加入共黨可配土地、窮人翻身、持槍要脅、燒香宣誓保密等方式,哄騙脅迫村民參加農村自衛隊、結拜組織共60餘人,並以血親連坐法集體宣誓加以控制。40年12月間因幹部被打山豬獵隊發現,通報刑警搜山,將全部幹部撤返鹿窟基地,似乎已喪失戰鬥力。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陳本江、陳通和於41年間派員至瑞芳地區發展曉基地,作為鹿窟、玉桂嶺基地發生危險時之撤退基地,建立“台灣地下武裝工作隊”,10餘位幹部以共黨新民主、工農翻身等說詞誘騙村民,成為隊員或結拜兄弟共20餘人。幹部陳述基地有手槍約有5支至6支、手榴彈約有20餘枚、山豬刀12把、短刀6支至7支、共黨文件書籍30件至40件、五星旗1面。曉基地雖被稱為武裝基地,但依幹部陳述,武器不多,約有手槍6支、手榴彈20餘枚、山豬刀12把、短刀7支,隊員多未受軍事訓練,戰鬥力極低。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說,鹿窟基地於41年12月底遭破獲前,陳本江、陳通和於該月初與多位幹部撤退至曉基地,嗣於42年元月間、2月初離開曉基地。陳通和於42年2月20日在彰化花壇遭捕獲,經蔡孝乾開導後,供出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保密局、保安司令部及臺北衛戍司令部派兵1,800餘人自同年2月25日至27日封鎖曉基地,捕獲4名幹部及21名隊員;自42年3月25日至4月2日在玉桂嶺地區進行搜捕,捕獲隊員17名,受理自首份子52名。指導員李上甲於42年3月間自首,最高領導人陳本江及重要幹部陳銀等於43年間自首,扮演穿針引線重要角色之陳春慶於44年7月被捕,中共在臺最後基地均被澈底瓦解。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說明糾正“國防部”之理由為:保密局於42年間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之42名被捕獲者(曉25名、玉桂嶺17名)移送保安司令部後,均經該部起訴,13人判死刑,28人判有期徒刑,1人判決交付感化。“國防部”將中共在臺最後基地瓦解以護衛臺灣安全,固有其貢獻,惟被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及陳春慶等重要幹部均獲自新,引發不公質疑。多位村民陳述,其遭保密局人員於調查時刑求,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嚴重侵害人權,保密局有明確違失。保安司令部對於被告所提出之遭受刑求、請求對質等主張,均未予審酌,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其中詹姓、陳姓被告經“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後,保安司令部僅依共同被告陳述,將詹姓被告從感化改判有期徒刑10年後再改判12年,將陳姓被告從判決有期徒刑10年改判死刑、褫奪公權5年改判終身,財產沒收。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新臺幣(下同)1億1,690萬元(曉基地5,990萬元,玉桂嶺基地5,700萬元),核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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