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是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利,應該得到切實保障和落實,這是現代人權觀念的要求,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標誌。”陶凱元說。
有恒產者有恒心,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不少法學專家認為,該案的處理結果將促進有關當事方和辦案機關更新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也將進一步推動完善產權保護機制,維護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增強企業家信心。
在案件中,一大焦點問題就是公安機關扣押2000萬元和財務賬本的時間、方式、理由。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說,本案中偵查機關沒有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後發還被扣押的2000萬元,形成繼續扣押的法律狀態。國家賠償決定認定,遼寧省公安廳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對上述扣押款項不予返還,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室主任熊秋紅表示,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採取扣押措施本身合法,但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後,公安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處置不及時的問題較為突出。該案結果說明,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公安機關不僅應當返還扣押的涉案財物,而且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的賠償請求人是被生效判決定罪免刑的,這既不同於以往的刑事冤獄賠償,也不同於行政或民事的國家賠償。陶凱元表示,儘管賠償請求人構成了犯罪,被法院定罪免刑,但這並不意味他們就沒有了合法權益。“我們仍然應該依法保護他們與犯罪無關的民事權益、財產權益,而不是無所分別。這是本案審理的重要意義之所在。”熊秋紅說。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