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攝像頭已經移交警方,由於6名女生擔心破壞證據,並未貿然拆開攝像頭查看,因此其中是否有視頻內容尚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日本法律,如要馬上立案,必須由建築物所有者(本案即為6名中國女研修生所屬的公司)向警方提出“被害屆”(受害說明),警察署刑事課才能夠以“建造物侵入罪”立案偵查。 李小牧稱其一再向警察表示,希望考慮到6名女生的被害者身份先行立案,但警察署刑事課仍然以沒有公司方提交的“被害屆”為由稱無法立案。之後,在警察署生活安全課警察永穀浩的協調下,僅臨時登記了6名女生的信息。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王雲海11日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日本現行法律中,對於“偷拍”行為並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一般會按照“建造物侵入罪”來對待。
王雲海介紹說,在日本安裝攝像頭偷拍是一項嚴重犯罪,有兩種依據:其一,依據日本刑法,“建造物侵入罪”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各個地方議會有“迷惑防止條例”,該條例中“偷拍”一般會處以1年以下徒刑。
“建造物侵入罪”可由警察署刑事課立案,“偷拍”則可以由生活安全課立案。
2月11日,警察署生活安全課警察永穀浩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再度重申,由於此事與公司相關,不能由6名女生而必須由公司提出“被害屆”,警察才能立案。
“‘建造物侵入’成不成立,需要公司來判斷,公司要首先判斷這個。”永穀浩對澎湃新聞表示,“如果沒有拍到什麼東西,(攝像頭)只是像垃圾一樣放在那裡,很難說是建築物侵入。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不會提出建築物侵入‘被害屆’。”
“去哪裡都不敢一個人”
“‘建造物侵入罪’一般要求建築物所有人來報案。所以,這6個女孩可以去警察局報案,但是盡量讓公司也去報案。”王雲海建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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