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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國介紹監察法草案主要內容
http://www.CRNTT.com   2018-03-13 10:33:53


會議現場(中評社 蘭忠偉攝)
 
  (五)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

  為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六)嚴格規範監察程序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草案在監察程序一章中,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報案或者舉報的處理;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決定立案調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等(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關於留置措施的程序。為了嚴格規範留置的程序,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同時,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中評社報道組:林艶 郭至君 蘭忠偉 臧涵;後方支援記者:張心怡 李娜 丁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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