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關於葉榅飛是否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特征,上海一中院表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當場發現的方式,違背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意志,採用非暴力手段獲取財物”的行為。而葉榅飛心存僥幸,在平安付公司未發現系統漏洞的時候進行轉賬操作,並至今未能全部歸還款項,違背財物所有人意志,符合“秘密竊取”特征。
上海一中院認定,葉榅飛在發現系統漏洞後積極作為,並造成平安付公司巨額財產損失,“主觀上出於惡意,客觀上是積極作為”,因此“與民事侵權行為中的不當得利具有性質上的差異”,嚴重侵害平安付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資金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據此,上海一中院稱,原審法院基於葉榅飛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決正確,且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不予采納葉榅飛的上訴理由,並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 說法
系統故障不影響對盜竊行為的定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認為,在本案中,銀行軟件系統故障是葉榅飛行為的誘因,在此情形下,葉榅飛是否應當為故障引發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是本案焦點。張新年表示,盜竊罪核心在於非法占有目的,立法目的在於打擊嚴重的不誠信行為。本案中,葉榅飛利用系統故障,處分他人資金,且未經過資金管理者同意,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至於系統故障,僅僅是對其量刑的考量因素,並不影響對盜竊行為的定性。
■ 對話
葉榅飛妻子:希望法院考慮到銀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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