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是沒有人想做的事情,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歷程太慢,光是訴願、訴訟結束,原本應該就任的校長任期就有可能過一半,而大法官會議解釋,更需要曠日廢時,即便將來認定大學法關於校長遴選的規範違憲,大概也已經任期結束,這應該如何救濟?
或許,提出暫時處分會是一種方式,但希望行政法院同意暫時處分,應該有困難。要法院核發暫時處分,必須要證明“現在不讓管先生當校長,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除非法官心證傾向直接認定,大學自治的理念就是包括“教育部”退出校長遴選”,否則不容易通過。不過,管先生還是可以提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要求法院直接聲請“釋憲”。如果暫時處分也沒過,停止訴訟也沒機會,在這種情況下,等到訴訟結束後,“釋憲”開始時,就已經太慢。當然,就此部分而言,國民黨團或許可以針對大學法可能違憲的部分,為管先生提出聲請,然而,國民黨願意嗎?
關於一個“不認真、不改變、不轉型,每天只要罵民進黨,時間到了,就會執政”的佛系政黨,你可以期待嗎?
但無論如何,釐清校長遴選是否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是管先生在本次爭議中,可以在司法上平反的依據。既然法律層次上大學法規定如此,那就讓大法官就“憲法”層次去考量,究竟“教育部”該不該介入校長選舉的過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