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套路二:以“格式合同”克扣押金賴你賬
不規範中介與租客簽訂的合同並未在住建部門備案,這類合同有可能通過擬定不平等條款,對租客的要求明顯嚴格於出租一方,由此增大租客違約的風險,這類顯失公平的合同實際上是可撤銷的
如果說,“黑中介”私自打隔斷並利用政策“洗房”獲利容易留下把柄和證據,在房屋租賃合同上做文章則顯得更加隱蔽,並且看似有理有據,讓租客“啞巴吃黃連”,而這些合同本身就權責明顯不對等。
在記者的調查樣本當中,以違約、逾期退房等理由被中介克扣押金的事件非常普遍,幾乎80%的租客都曾有過被克扣押金的經歷。
租住在北京市朝陽區京旺家園某單元的宋濤(化名)本該今年5月房租到期,然而截至記者發稿前,仍然沒有拿回押金。中介理直氣壯地指責租客違約,宋濤卻有一肚子的苦水。“我的房子今年5月7日到期,本來我是想續租,但中介說續租要漲房價,每個月漲1100元,而且需要重新交中介費。哪有續租重新收中介費的?於是我要求退房,卻被中介套路了。”
2017年7月16日,宋濤與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署了一份租房合同,租期從當日至2018年5月7日。租金為4500元/月。
宋濤所稱的“被中介套路”,其實就是中介拒絕退還押金。按照宋濤的說法,中介拒接退還押金的理由是租客違約。那麼,宋濤究竟有沒有違約呢?
宋濤告訴記者,5月7日退房當天,中介以房屋臟亂為由要求其請保潔公司打掃,後又以瓷磚開裂為由要求其更換瓷磚。當宋濤按中介要求完成保潔、更換瓷磚後,中介稱距租賃期已逾期3天,按照合同,承租人已經違約,不僅拒絕退還押金,還要求宋濤賠償兩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
租客僅僅逾期3天,就要合計賠償13000元的違約金嗎?通過翻看合同,我們發現了其中存在的貓膩。
在宋濤與上述地產經紀公司簽署的合同當中,承租人責任一欄,一共列出10條違約責任,比對應的出租人責任多出了整整1倍。其中,承租人責任第六條規定,租賃期滿當日,乙方應無條件退租,並將房屋設施清點以良好狀態交付甲方,否則視為違約,乙方須賠償甲方2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第七條又規定,乙方不得以設備故障拖欠房租,若因居住需要改善或增加設備,須經甲方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10條違約責任,幾乎條條與違約金掛鈎,而5條出租人責任當中,卻有3條給出了備注。例如甲方收取乙方服務金後應及時負責維修,備注是“只限3次上門服務”;甲方查看房屋需提前通知乙方,備注竟然是“特殊情況除外”。
記者通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北京商務法律中心聯繫到盈科全國合同專業委員會主任張印富進行了採訪,他表示,從法律層面來看,任何合同都要遵循基本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如果訂立合同顯失公平,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張印富翻看宋濤的租房合同後認為:“合約對乙方要求明顯嚴格於甲方,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
孔傑向記者透露,正規中介的房屋租賃合同都是在市住建委備案的,遵循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但有些不規範中介與租客簽訂的合同並未在住建委備案,這類合同有可能通過擬定不平等條款,增大租客違約的風險,這類合同在行業當中稱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除了制定極為嚴格的承租人責任以外,還可以變換各種方式來製造所謂的違約現象,套牢租客的押金。
租住在通州區梨園鎮某小區的李梅(化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自己與中介公司簽署租房合同後不到2個月,中介聲稱房東要漲房租,每個月漲500元。“我租的房子一個月租金總共才1200元,感覺房租漲得太多,要求退房。中介和我說,退房前需要先補齊合同中其他費用,否則拒絕退還押金。”
從其提供的合同來看,除了房租和押金以外,合同當中還要求租客繳納衛生費、治安費、垃圾處理費等若干費用。但是,這些費用僅僅在合同中一筆帶過,並沒有標注金額,也沒有具體的計算方式。
李梅告訴記者,在其多次尋找中介並聲稱報警的壓力下,中介向其退還了部分押金。“中介把押金退給我了,但只退了600元,聲稱另外600元用來抵消需要繳付的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