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删去第二十六條。
四、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中的“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中的“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五、將《反興奮劑條例》第二條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
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