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規劃實施
第一節 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統籌指導,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大灣區建設中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平台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加強溝通協商,穩步落實《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與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鼓勵大灣區城市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共同推進大灣區建設。
第二節 推動重點工作
中央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抓緊制定支持大灣區發展的具體政策和措施,與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加強溝通,堅持用法治化市場化方式協調解決大灣區合作發展中的問題。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積極協調配合,共同編制科技創新、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並推動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港澳辦等有關部門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提出規劃調整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第三節 防範化解風險
做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工作,重點防控金融風險。強化屬地金融風險管理責任,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廣東省要嚴格落實預算法有關規定,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有效規範政府舉債融資;加大財政約束力度,有效抑制不具有還款能力的項目建設;加大督促問責力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
第四節 擴大社會參與
支持內地與港澳智庫加強合作,為大灣區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建立行政諮詢體系,邀請粵港澳專業人士為大灣區發展提供意見建議。支持粵港澳三地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成立聯合投資開發機構和發展基金,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支持粵港澳工商企業界、勞工界、專業服務界、學術界等建立聯繫機制,加強交流與合作。擴大大灣區建設中的公眾參與,暢通公眾意見反饋渠道,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