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優化區域創新環境
深化區域創新體制機制改革。研究實施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出入境、工作、居住、物流等更加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鼓勵科技和學術人才交往交流。允許香港、澳門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並按規定在內地及港澳使用相關資金。支持粵港澳設立聯合創新專項資金,就重大科研項目開展合作,允許相關資金在大灣區跨境使用。研究制定專門辦法,對科研合作項目需要的醫療數據和血液等生物樣品跨境在大灣區內限定的高校、科研機構和實驗室使用進行優化管理,促進臨床醫學研究發展。香港、澳門在廣東設立的研發機構按照與內地研發機構同等待遇原則,享受國家和廣東省各項支持創新的政策,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廣東科技計劃。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機制、完善環境,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成果轉化基地。支持粵港澳在創業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轉化、國際技術轉讓、科技服務業等領域開展深度合作,共建國家級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粵港澳青年創業就業基地等成果轉化平台。在珠三角九市建設一批面向港澳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為港澳高校、科研機構的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提供便利條件。支持珠三角九市建設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充分發揮香港、澳門、深圳、廣州等資本市場和金融服務功能,合作構建多元化、國際化、跨區域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大力拓展直接融資渠道,依託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科技創新金融支持平台。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參與大灣區創新型科技企業融資,允許符合條件的創新型科技企業進入香港上市集資平台,將香港發展成為大灣區高新技術產業融資中心。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依託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全面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在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培養等領域的合作。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更好發揮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等機構作用,加強電子商務、進出口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知識產權執法。加強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貿易方面的國際合作,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跨境協作機制。依託現有交易場所,開展知識產權交易,促進知識產權的合理有效流通。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和“正版正貨”承諾活動。發揮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的輻射作用,促進高端知識產權服務與區域產業融合發展,推動通過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包括仲裁、調解、協商等)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充分發揮香港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專業服務等方面具有的優勢,支持香港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不斷豐富、發展和完善有利於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大灣區知識產權信息交換機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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