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保護合法的遊行示威行為,但禁止及懲罰超出法律界限的違法暴力行為。這也就是為什麼儘管遊行示威整體可以不定性為“暴動”,但個別人士的暴力行為仍然需要以暴動罪及其他相關罪名檢控定罪,以儆效尤。這種區別追懲也是為了保護公民行使遊行示威權利的合法性、安全性及基本秩序。若不能從法律上有效區別及完全排除遊行示威中的暴力,不僅是放任違法及損害法治,更是對現場其他和平民眾人身與財產安全的漠視和踐踏。
對暴力的解禁與放任,就運動本身而言是在七一事件中達到某種極高點。七一暴力佔領立法會是“港式太陽花學運”的完成式,也是反修例運動暴力升級的巔峰形式,標誌著這場運動合法性與道德基礎的自我消解,但其消極後果和長遠影響很難短時間消除。
暴力佔領行為涉嫌觸犯香港多部法律及多種罪行,是一場大規模的群體性違法犯罪行為。可能觸犯的本地法律包括《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等,以及若干普通法上的罪行,具體包括暴動罪、刑事毀壞罪、公眾妨擾罪、非法集結罪、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襲警罪、侮辱區徽罪等。這些刑事罪行應受檢控和處罰,具體制裁形式包括監禁和罰款。特區政府及警方已明確表態將堅決追究到底,不可能特赦免罪,否則違背法治原則,貽害無窮。
此次示威活動中,示威者有較為一致化的裝扮,比如黑衣、口罩、雨傘等,主要意圖及理由包括:其一,這是示威遊行的統一培訓和要求,方便相互識別及支援,並及時排除不相關者;其二,用於遮擋及隱藏面部特徵,為後續檢控帶來證據困難,是一種反偵查措施;其三,雨傘既是2014年佔中運動的標誌物,也是抗擊警察清場的方便武器,表明反修例運動與佔中運動的精神聯繫;其四,在有效掩護的裝備下,示威者違法及使用暴力的心理素質大大得到增強。蒙面對於示威者違法暴力的升級有激勵作用,從香港社會治安及法治保障的角度而言,適宜制定反蒙面人法或修訂有關示威遊行法律以增加反蒙面條款。
香港法治經歷2014年佔中及2019年反修例兩場大型社會運動,已有根基動搖的傾向,恢復法治權威性與法治信心是香港在此次運動之後需要重點開展的工作:其一,區別對待整體運動定性及獨立的暴動罪行為,前者宜從寬,後者宜從嚴,以確立香港社會運動的非暴力底線及法律界限,以儆效尤,這需要律政司和法院的典範性檢控與裁判,形成相關的權威性判例與基準;其二,增強今後立法工作的民主諮詢與更充分的解釋說明力度,使民眾在法律生效開始即知曉和理解法律;其三,政府制定周全的基本法教育和普及計劃,將基本法及香港主要法律帶進中小學課堂及社會角落,重建法治社會的信仰基礎;其四,加大在國際媒體與學術研討場合對香港法治的解釋力度,澄清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的鞏固性,以及“一國兩制”之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可持續性,消除對香港法治的國際污名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