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人指“禁蒙面法”侵犯市民集會遊行的基本權利,此等指控乃無知和不負責任。任憑公民黨怎麼危言聳聽,《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包涵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絕不受“禁蒙面法”所影響。律政司法律政策科會憑著他們豐富的經驗仔細審視蒙面禁令對人權所造成的影響。而他們亦理解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隱私等權利並非絕對,並可能會受“均衡比例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所限制。
港刑期只及加拿大十分一
正如律政司司長早前指出,香港終審法院曾作出兩項樹立先例的裁決(FACV 8/2010,FACV 21/2015):每當政府的決策疑因違反特定權利受到抨擊時,法院應進行四重的比例測試。首先,受質疑的決策必須有一個正當合法的目標;其次是決策與目標之間須有莫大關聯;第三,任何限制須點到即止,達至目標便可;最後,法院須審視該決策對社會的整體影響,裁定在公眾利益和侵犯個人權益之間是否取得平衡。將這一套標準應用在“禁蒙面法”上,考慮到暴徒在大肆破壞時刻意掩飾身份,逃避自己犯下的嚴重罪行,在憲法上此法例毫無疑問是正當合理的。
當然,根據《基本法》,審議法案和立法乃立法會的職責,政府不能繞過立法會。正因如此,引用現行“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會於10月16日立法會開始新會期時以附屬法例形式呈交審議。立法會亦可通過決議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修訂該法案,包括“廢除、增補或更改”附屬法規的權力。雖然此類“先訂立後審議”的法案沒有追溯力,但必須在提交後49天內執行。
法院雖然沒可能以“禁蒙面法”,特別在犯案人數眾多的情況下起訴所有違法者,但犯同一項罪名的人數多也不會讓被告逍遙法外。在1992年Soo Fat Ho的案例中,上訴法院裁定被告不能以“同時被捕的其他疑犯並無被控該罪名”作抗辯理由逃避刑責。因此,即使難以起訴每一位違法者,任何蓄意違反禁令的人士均可能要擔承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只要個案合情合理,違法者就不能以“其他疑犯尚未被檢控,自己卻被選擇性起訴”作為抗辯理據。而事實上,在眾多疑犯的情況下,檢控人員通常會優先處理首要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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