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更令人關注的是“禁蒙面法”的兩項最高刑罰。戴面罩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和罰款25000港元;在警察要求下拒絕除下面罩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和罰款10000港元。對眾多暴徒而言,兩項最高刑罰均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因此可能要進一步審視。相比之下,同等罪行在加拿大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如果當前的刑罰效用不大,那麼則無可避免需要大幅提高刑罰。
儘管有人想把香港推出“禁蒙面法”一事搞得沸沸揚揚,但是,要知道此法在國際上早已是保障法治的一項工具,而且還是處理嚴峻情況時的一項溫和舉措,沒什麼大不了。要是“禁蒙面法”都不能奏效,那麼為了止暴制亂,政府毫無疑問必須採用嚴刑重典。(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
註:本文的英文原文刊登在《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
(來源:大公報) |